新型银信合作关系应该建立在均衡型、互补型、双赢型的基础之上,不应该区分谁强势谁弱势,谁主导谁辅助,谁主要谁次要。信托与银行的合作应该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是双方出于市场原则作出的合作决策,不存在行政指令或者主观意志,是建立在双方互利互惠基础上的双赢选择。
针对银信合作中出现风险时信托与银行屡有分歧事件,专家学者怎么看?未来银信合作的方向何在?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在工行与中信信托这起案例中,双方分歧之一是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到底是由谁推荐的。您认为项目由谁推荐与兜底是否有关联?
邢成:没有关联。从法理上看,产品推荐方无需承担兜底责任。除非推介方存在蓄意欺诈行为或者采用胁迫等不法手段。
记者:在传统的银信合作中,一般是银行负责向信托公司推荐项目,并负责代销和托管,信托公司所起的作用就是一个平台或是通道。如何界定通道业务?一旦出现风险,责任怎样认定?
邢成:界定是否通道业务有多个标准,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报酬的比例悬殊程度。如果特别悬殊,则一方是通道;如果相对比较均衡,就是分成业务。
责任如何认定?假如真到了诉讼环节,法院判决时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做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报酬特别悬殊,但各自决策地位又不匹配,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就另说了。比如,银行获得大部分收益,信托公司只拿了一小部分,银行就不能以简单的推介人身份来撇清关系,因为责任义务应与收益对等。
记者:为何在传统的银信合作中,合同中并未写明银信各方合作的责任义务?
邢成:银信合作中,很多东西不可能写到合同里,这是信托长期以来养成的惯性思维。银行在推荐项目时,明确约定责任义务,银行不一定同意。但经历这么多事情之后,信托公司应该明确一点,无论多么大的机构来推荐,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自主管理的定位不能丢。为什么信托公司给银行的项目,银行一定要上审贷会,一定要符合银行的风控标准才可以过,而银行推荐给信托公司的项目信托公司就立刻言听计从呢?
记者:当前规范银信合作的文件很多,您认为银信合作该如何开展?
邢成: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已经不仅限于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个领域的合作,双方为了更稳定的合作,往往追求一种全方位、多元化的合作。目前,仅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联合开发”、“资产置换”、“银团融资”和“担保”等。
近两年有很多相关监管文件,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等,都对银信合作提出了转型要求,银信合作转型迫在眉睫。当前,不排除以一些传统的成熟的业务,如银行的代收代付,来解决信托的销售渠道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此外,要转变过去银行主导型信托通道型的模式,须在深度领域找到切入点。比如,信托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对接,发展难以复制的、极具个性化的个人财富传承等信托业务,通过遗产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以及信托公司QDII等一些业务的开展,为这些高端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理财产品,从产品设计到项目开发、到交易结构的设计、再到风控措施的设计都由信托公司主导,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和资金渠道。当然,这些都取决于信托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投资理财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记者:从着眼于银信合作长远发展的角度,您建议应怎样定位新型银信合作关系?
邢成:新型银信合作关系应该建立在均衡型、互补型、双赢型的基础之上,不应该区分谁强势谁弱势,谁主导谁辅助,谁主要谁次要。信托与银行的合作应该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双方出于市场原则作出合作决策,不存在行政指令或者主观意志,是建立在双方互利互惠基础上的双赢选择。
信托具备什么样的优势呢?相比银行来说,信托有自己特有的核心竞争力。首先,信托横跨多个市场的特色,是银行不可比的;其次,信托资金成本、利率市场化的灵活性也是银行不可比的;再次,信托对实业投资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也在银行之上;最后,信托多年来构建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团队是银行不具备的。这些优势都让信托在与银行合作中有很多互补以及达到战略双赢的地方。
但无论怎样,打铁还需自身硬,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客户积累、风控等诸多环节,信托公司都应主动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和主流的定位,这样才能使银行更加主动地与信托公司在更深层次上进行平等合作。(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