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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07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自营资产和信托资产的资产运用部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贷款”等科目调整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四分类对应科目,并增加“股权投资”科目。此外,资产分布与新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调整一致,增加“金融机构”项。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部分。由原来的“短期投资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修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方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方法”、“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并增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和“长期应收款的核算方法”。3.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披露。由原来的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下分为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下分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4.对收入结构的披露。由原来以业务口径为标准的披露方式调整为以会计口径为标准,通过二级明细反映业务数据的披露方式。同时,增加对信托业务收入的专项说明。

(二)进一步规范科目和指标概念、细化披露内容方面的修订。1.资产五级分类情况披露部分。为规范使用五级分类风险管理技术,统一监管标准,将原办法中对所有类型资产实施五级分类调整为对信用风险类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并增加不良资产形成时间、债务人、收回可能性的说明。2.对代理业务披露部分。规范为对表外业务的披露,并明确表外业务分代理、担保、其他三大类,代理业务主要反映应规范而尚未完成规范的历史遗留委托业务。3.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部分。明确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即公司应分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分别披露,并应分别披露起诉的个数、金额、发生时间、诉讼对象和被诉的个数、金额、发生时间、起诉人。

(三)为突出信托行业特色、提高同业间业务数据和理财能力的可比性而增加的披露内容。1.为与新的监管法规接轨,并充分体现倡导自主创新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导向,引入了主动管理型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的概念(具体定义见附件三)。对报告期末存续信托资产的披露、报告年度内清算结束信托项目的披露和报告年度内新增信托项目的披露均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分别披露。2.为突出信托行业特色,给信托公司提供一个展示自身创新能力、专长领域的平台,增加对创新业务和特色业务披露的内容。此部分信息披露为可选项,信托公司可根据自我评价的结果确定是否披露,以及部分披露或全部披露。对创新业务的判断标准,除有关监管法规中提出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 、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受托境外理财(QDII)等创新业务外,信托公司如在业务模式、交易结构、风险缓释等方面采用了新的做法,且实际执行带来了受益人收益增长、风险控制增强、扩展了新的市场空间等正向效果的,也可作为创新业务披露,但必须逐笔说明其创新点和认定为创新的主要原因。

二、新的年报披露格式执行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

(一)执行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均应在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通知提供的年报披露和年报披露摘要格式,对经营管理各项信息进行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披露的信托公司,应在年后一个月内向我会上报延迟年报披露的申请。

(二)信息质量要求。各信托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银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披露中存在数据错漏、不实等问题,将根据检查核实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信托公司在披露创新业务、特色业务等以展示自身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并自主判断、选择年报信息的披露内容时,应参考本通知给定的标准,按照从严、审慎的原则,高标准地选择对外披露信息,力争在充分展示信托公司发展成绩的同时,避免垃圾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口径和格式要求。1.除披露格式中明确标注的可选项目外,任何信托公司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披露格式和内容,但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信息披露内容。2.除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格式中明确要求的合并口径会计报表等披露内容外,其他披露内容都应为母公司口径。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及披露格式中给定的概念、口径和范围;披露内容中涉及金额的所有数据统一以万元为单位,金额和百分比类指标统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为尊重信托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需要,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格式中的信托实际报酬率为可选择披露内容。信托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判断是否披露。

三、审计信托公司年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为保证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年报信息的公信力,银监会要求所有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必须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公司以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凡目前尚未达到要求的信托公司,请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变更事宜,最迟应在2010年3月底前确定符合本通知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结果报告银监会。

 

 

附件:

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略)

二、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略)

三、主动管理类信托和被动管理类信托定义(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