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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资管监管标准统一 建议设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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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监管标准的统一,让信托行业再一次面临重大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昨日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资管监管标准的统一,可以消除监管套利,还能避免不公平竞争。”

不过他同时表示,短期这可能使信托出现资产荒与资金来源收窄的双重“挤压”,但长期仍是机遇。建议监管适当设置缓冲期,减少市场波动。

监管标准统一消除套利

过去,银行与信托合作紧密,部分信托产品成为银行转移表外资产的渠道。但如今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统一,信托将面临重大挑战。

邓智毅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信托要回归主业,不要将信托业务做成影子银行。

他认为,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的监管标准,有利于严防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从长远看,对推动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有效防控风险。既能制止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致开展监管套利,还能避免因监管标准不同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是支持实体经济。有利于稳步推进金融去杠杆,防止资金“空转”和“脱实向需”,使资管回归本质,紧扣“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主动参与供给侧结构改革。

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管理机制,能引导投资者按自身的风险水平适度投资,确保合适的金融产品推介给合适的投资者。

建议设置缓冲期

邓智毅表示,统一资管的监管标准,短期可能使信托出现资产荒与资金来源收窄的双重“挤压”,但长远来看也是机遇。

他认为,信托在净资本监管、尽调标准、内控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诸多方面的行业标准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

自2007年信托业制度改革以来,银监会对信托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并逐步形成以“一法三规”为核心,内容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创新业务、信息披露等各环节的较为全面的监管制度体系。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在2013年又提出“八项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产品登记、分类经营、资本约束、社会责任、恢复与处置、行业稳定与监管评价;在2014年提出“八项责任”,包括受托责任、经纪责任、维权责任、核算责任、机构责任、股东责任、行业责任、监管责任。

邓智毅说:“资管监管标准的统一,一定程度消除了信托原有的跨市场资产配置的独特优势,短期可能出现资产荒与资金来源收窄的双重‘挤压’,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能力受到挑战。”

但长期来看,信托行业的受托资管规模已超过20万亿,2016年为投资者创造收益超过7000余亿,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未来一段时期,仍然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他表示,统一资管的监管标准应充分考虑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遵循各自发展规律,保持我国金融生态的多样性。

“在消除监管套利前提下,对善意的金融合作保持适当宽容,以实现资源互补优化配置。”邓智毅对证券时报记者说道,“应适当设置缓冲期,减少市场波动。还应依法规范非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的资产管理活动。”(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