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否满意,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是在接受《中国金融家》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的一句“开场白”。
的确,“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邓智毅说,他很骄傲成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虽然工作岗位在不断切换,但不变的是人大代表的身份以及肩上的责任。我们的采访围绕防范化解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增强便民金融服务等内容展开。邓智毅向记者回忆了五年履职的一幕幕精彩画面,也讲述了银行业监管工作者的责任担当。
“人民代表为人民”
邓智毅告诉记者,他深感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最大收获,就是体会到“为民尽责”才是考虑问题的维度和角度。他曾担任过山西银监局局长、湖北银监局局长、银监会消保局局长等职务,现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多年来,他脑海中印象深刻的工作记忆,皆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的改善。
“例如在山西,实现了全国第一个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让村民不出村就能够享受存取汇等简易金融服务。”邓智毅介绍,村民虽然大都有存折和银行卡,但以前得乘公交车到县城办理存取汇业务。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实施之后,老乡们在大槐树下的一个超市里就方便快捷地获得了基础金融服务。
到湖北任职之后,邓智毅又按照普惠金融要求并借鉴山西经验,全面推进了“三个全覆盖”工程,即三年内农商行在县域全覆盖、村镇银行在县域全覆盖、电话银行在乡村全覆盖,真正将金融服务向农村延伸,让广大农民享受到金融改革的成果。“这些措施切实维护了县域金融生态,改变了过去‘守着长江没水喝’的窘境,把县域以下的金融激活,让过去的‘抽水机’转变成了‘循环泵’。”他形象地表示。
邓智毅对记者进一步谈道,从地方银监局调到银监会消保局工作后,接触金融消费者的机会更多,这时尤为需要当好存款人的“守门人”。而如今信托部的工作,也要从维护金融稳定、替百姓理好财的角度出发。他告诉记者,过去资管行业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由于涉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子公司等诸多类型,产品创新可能产生一些乱象,监管政策也不尽一致。现在随着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和主动对接,共同守护好金融秩序,整个资管行业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最值得总结的经验,就是从服务经济社会、服务百姓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实践。”邓智毅感慨地说。
建议加快出台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全国“两会”前夕,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银监会受国务院授权委托,成为国家层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目前正在起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这次参加全国人大会议,邓智毅也向大会提交了废止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加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建议,并在湖北代表团开放日活动中进行了会议发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突出,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和集资人数攀升,风险隐患积聚。e租宝、泛亚等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邓智毅介绍说:“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推进,打击非法集资刑事法律规定逐步完善,而相比之下,处置非法集资行政立法还比较薄弱,只有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部分涉及相关内容。随着非法集资形式特点的变化,《取缔办法》已明显滞后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因此亟须制定一部针对非法集资的专门立法。”
在此基础上,邓智毅具体谈到了原来《取缔办法》的一些“不适应”,如:目前非法集资形式特点已发生明显变化,而《取缔办法》是特定时期的立法,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行政界定不明确、处罚依据标准不足,导致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活动早期行政处理无法开展,只有等到构成刑事犯罪后才由公安、司法部门介入,错失打早打小良机,不仅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工作压力增大,也导致风险扩大、矛盾升级,解决问题的法律、社会成本大大增加。由于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目前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事非法集资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的人等都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这与司法政策精神不衔接、不配套,也导致处罚力度偏轻、违法成本降低。
据了解,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分为总则、预防监测、行政调查、行为认定、资金清退、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部门职责分工、行政查处权、法律责任等,旨在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力度,有效遏制打击违法行为,震慑犯罪。目前《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报审稿)已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并征求中央部门和地方意见。
邓智毅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加紧修改完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报审搞),争取在2017年出台,同时废止《取缔办法》,以推动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打早打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特别是要具体明确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非法集资法律界定。全面、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为行政机关准确适用和社会公众理解把握提供依据。二是明确各方面职责分工。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法定化,使相关主体履职有法可依,同时也据此有力督促相关主体落实责任。三是明确行政查处主体、规范行政查处行为。明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理措施,重点解决地方负责处置非法集资专职部门没有执法权力、部门互相推诿、行政执法乏力等问题。四是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既追究首要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又最大限度惩治相关责任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集资违法成本,强化执法效果,有效遏制各方参与非法集资的所谓‘积极性’。”邓智毅对此强调。
来源:中国金融家(作者:马腾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