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计划缴纳增值税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始终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含)起,受托人将严格按照“140号文、“56号文”等文件的要求缴纳信托计划/项目运营过程中所发生应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该部分税费以信托财产承担并由受托人直接以信托财产缴纳。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