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五种行为。
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
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合同约定用途。
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的依据。部分信息及数据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仅供参考。投资者应根据个人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求来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我公司及其雇员不对据此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