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起源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现代金融四大支柱。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就有了对财产的经营、管理、买卖、运用、转让、遗赠等要求。当财产较少时,这些事情可以由个人处理,而当财产较多时,自己处理起来常常感到力所不及。这种条件下,信托便应运而生。
信托最初表现为遗嘱托孤,公元前1805年,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其妻继承自己的财产,并为儿女设定了监护人,同时设立遗嘱的见证人,其目的就在于委托他人执行遗嘱、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
这种原始的、自发的信托行为到罗马帝国末期形成了一种遗产继承制度。《罗马法》条文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可见,这种遗嘱信托通过《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固定下来,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
现代信托的雏形是13世纪前后出现在英国的"尤斯"制度。由于在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拥有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而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为摆脱这一限制,尤斯制度应运而生,其主要内容是:凡要以土地捐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教会的利益,让后由接受人替教会管理和使用土地,并把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给教会。它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信托一词由此而来。
从此以后,尤斯制度经过了数百年的演变和发展,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应用范围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