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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创新型信托产品--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产品类资产证券化操作显制度魅力

    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产品的基本模式是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信托向银行购买特定的贷款资产组合,一定期限后由银行以一定的溢价回购,保证投资者的收益,该产品充分体现了信托所具有的独特魅力。

  信托产品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契约,代表着交易双方对契约条款的认同。在交易合意的前提下,通过信托产品,资金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由此带动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信托产品的开发,代表了信托投资公司对市场盈利潜力的洞察力和控制力,所以,信托产品的开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产品就充分体现了信托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代表了第三层次的信托产品。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是2004年比较重要的信托产品,其操作的基本模式是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信托向银行购买特定的贷款资产组合,一定期限后由银行以一定的溢价回购,保证投资者的收益。这类产品并不具有通常意义下的资产证券化特征,因为存在银行承诺回购的条款,使得这种资产转让并不能使银行对转让出去的信贷资产的风险进行隔离,也就不能因此豁免对这类资产的风险资本的配置,实现对资产负债表的优化。

但是这种产品满足了银行另外一个目的,即在存贷比例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提高负债来源,增加资产运用,以获得盈利,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变相高息揽存的业务。从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的银行来看,中小银行的比例最大,一定程度反映了银行开展这类业务的动机,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银行一方面获取新的资金来源以实现对新的资产业务的支持,另一方面这类产品具有高收益性(3%左右),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可以作为银行高端客户的理财品种,增加客户对本银行的忠诚度。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尽管资产名义上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但考虑到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以及银行对这些资产的实质控制和管理,在实务操作中信托投资公司只是名义上拥有这些资产。实质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借助银行的信用,出卖自己的融资渠道,帮助银行获取资金,以此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这本身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无非是在目前非常的市场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获取稳定的信托收入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操作方式随着市场的变化,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从而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比如在中诚信托推出的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资产出让方为工行浙江分行,中诚信托通过收购出让方的贷款资产??工行浙江分行下辖的丽水市分行营业部发放的金华至丽水高速公路的项目贷款,获得该资产的受益权,而工行浙江分行则通过出售这笔资产提前收回资金,并因为该出售不存在额外的回购义务,具有资产风险转移的特征,这是与原有的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中最大的差异,使其满足了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要求。

对于该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作为该资产的所有人,在该信贷资产剩余7年的存续期中(2004年至2011年)享有该资产的收益也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风险由单一的承担主体(工行浙江分行)转变成200个投资者,实现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风险在市场中分散的目的(当然由于信托合同200份限制以及信托合同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等因素使得这种风险分散的效果并不突出)。而工行河北分行的角色可以看作是信用增强者,它的作用就是向投资者保证一年后它会按照一定的金额收购这笔资产,该信托产品的信用级别应该是由该资产的信用级别与工行河北分行的信用级别共同组成的。

从整个流程来看,这一产品具有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某些实质性特征,特别是信托利用其财产独立的特征在其中发挥了风险隔离的关键性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收购的资产本身缺乏组合性,信用增强者承担了全部的风险,使得这一产品只能看作是一个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但这毕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另一种变化的方式是在中诚信托推出的“宁波工行不良贷款证券化受益权信托”中体现出来的。宁波工行的不良资产通过自益信托的方式,而不是出售的方式实现了从资产负债表中低成本剥离的目的。自益信托形成的受益权,分为三个层次,A层次受益权2亿元,B层次受益权4亿元,C层次受益权2.2亿元,与33.09亿元的账面值形成24.89亿元的差额被单独处理,等待核销。对于形成的受益权按照A-B-C的支付顺序,A层次受益权被界定为优先级,得到了B层次受益权和C层次受益权的内部信用增强(Internal Credit Enhance-ment)。由于B层次受益权由工行宁波分行承诺回购,而C层次受益权是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从这个角度而言,工行宁波分行应该承担该规模范围内的资产风险,并为此配置足够的银行资本,但是对于2亿元规模的A层次受益权对应的资产,这部分资产由投资者独立承担,受益权分层的内部信用增强结构在这里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个案例,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具有如下的特点:(1)资产包的组合性特征得到充分的体现,对于该资产包,无论从贷款者的数量、涉及的行业及地区来看,都具有广泛的差异性,充分体现了资产证券化对资产包风险分散的要求,这是本案例一个重要的特征。(2)通过信托的方式,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达到了“真实销售”的标准,实现了银行将不良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的目的,显著降低了工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贷款率。(3)宁波工行作为该产品的发起者,承担了信用增强的责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类似上一案例中工行河北分行承担的回购义务,只不过不是全额,而是特定数额的有限责任。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持有代表资产的剩余价值C层次的受益权来实现,实际上通过首先承担资产损失的方式实现对前面A、B层次受益权人的保护。可以说内部和外部信用增强方式,在本案例中的组合运用也是一大特色。作为最接近资产证券化操作的该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受益权转让信托产品的开发,充分体现了信托机制在其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后续的产品开发提供了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