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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银行理财与基金间寻出路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信托公司来说,《指引》不仅明确了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同时也为信托公司开发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利于这项业务的长期发展。
  强化业务主动权
  所有的市场行为都是在政策法规的规范下起舞的。近几年来,信托业经历了彻底的行业整顿规范后业务范围也得到了相应调整,自第五次整顿始,监管机构开始把信托公司定位于发展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目前监管机构打造的制度平台趋于完善。
  《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重点对银信合作中的风险控制、业务规范、合作方职责界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服务,银行和信托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安信证券信托行业分析师黄立军认为,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总体看指引出台有助于信托理财的规范和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的控制,有利于银信理财合作的长期健康发展。
  普益财富分析师赵杨认为,《指引》的出台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积极意义。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由于受政策制约,募集能力有限,且无法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限制了信托公司社会影响力的提升,而银信合作产品弥补了这一不足,使信托产品规模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在目前的银信合作产品中,信托公司仅起到渠道作用,对产品运作无控制权,产品的设计、管理均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在此业务中获利空间有限,无法将银信合作业务作为自己主要的利润来源。而《指引》的出台则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机会。
  创新产品有望持续发展
  《指引》在强化信托公司业务主体地位的同时,实际上也给信托公司的创新业务打开了业务渠道。
  黄立军表示,《指引》中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指引》专门对银信合作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加强了信托公司在该类业务中的地位和风险控制的主动权,总体看有助于该类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权益保障,从而促进该类业务的长远发展。第二,《指引》第二十条单列“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结合前期信托公司PE类理财产品在项目退出方面遇阻的案例,如果此指引已得到证监会的认可,则标志着PE类信托产品退出通道方面实现了局部突破,但这还有待后续的确认。
  但普益财富认为,信托财产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此前政策并未禁止,此次《指引》只是强调这类业务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这一条不是《指引》的重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尽管中国银监会2008年7月出台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信托公司PE投资界定了门槛,明确了专家理财的身份,引入了财务顾问的角色,允许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这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刻意将PE业务打造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但证监会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新股上市,而信托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又高度依赖企业上市,这对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制约和影响可能是致命的。
  结合12月22日的《指引》,可以看到银监会正在积极的为2009年信托公司全面启动业务战略转型做铺路工作,然而其中监管方面带来的风险还是依然存在的。
  信托行业价值上涨
  赵杨认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产品研发及运作能力,打造研究团队,并且积极提升社会影响力,进而争取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占据更为主动的位置,特别是在银信合作创新深化的趋势下,争取在创新型产品中获得产品运作权,可以有效提升公司议价能力。黄立军的分析则认为,信托公司核心价值是成为收益率介于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理财产品的管理者,未来其需求应在2万亿元以上。通过业务具体分析,认为信托业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理财产品供给潜力应在4.4万亿元以上,未来信托业可以支撑4041亿元以上市值,其中以中信信托目前约占行业信托规模20%计未来市值应在808亿元左右。
  从外部环境看,我国居民理财需求持续增长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支撑。从内在看,信托公司可以自由跨越货币、资本和产业市场,业务可以有贷款、固定收益、权益、结构组合等多种实现方式,优势独特。普益财富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截至12月中旬,共发行银信合作产品2717款,占本年度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总数的50%以上,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相比,其发行数量是集合资金信托的4倍以上,保守估计规模为集合资金信托的20倍以上。银信合作理财市场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在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并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