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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讨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办法》

阅读次数:144次     6月22日,公司杨甲天副总经理召集信托一部、信托二部、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在网上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探讨。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信托业务的高度重视,对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提高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增强了我们对信托业健康发展的信心。会后由专人对《规定》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提交陕西省银监局。             

重要提示

本人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同意以上条件,才能继续浏览。

同意以上条件,才能继续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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