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三季度共有3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67个集合信托品种,募集资金总计63.8亿元。信托品种发行呈现持续低迷走势。同时,监管部门在本季度出台了多项规章征求意见稿。规范成为主导,发展遭遇困难。
综述
为了便于反映其实质,同时与国外称谓统一,从本季度报告开始,笔者将集合信托品种(信托产品、信托计划)统称为信托基金。2004年第三季度共有31家信托公司发行并公布了67个信托基金,实际募集资金总计63.8亿元,平均单个基金募集0.952亿元。与第二季度相比,信托基金数量增幅-16.25%,减少13个,募集总金额增幅-11.01%,增加-7.9亿元,平均单个基金募集金额增幅6.26%,增加0.056万元/个。
自一季度以来信托基金的发行持续下滑,监管政策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银监会于6月2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 200446号文是一个明确的规范信号。对于业界强烈呼吁的放开200份合同、营销宣传、异地经营政策两年来没有任何松动。
第三季度的67个信托基金中,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划分,贷款类44个,44.04亿元;投资类8个,4.15亿元(其中证券类4个,1.13亿元,实业类2个,2.37亿元,购买收益权2个,0.65亿元);购买银行信贷资产7个,11.60亿元;代理类7个,3.67亿元;不明类1个。延续第二季度状况,第三季度贷款类的资金比重上升至69.1%,成为主要方式;而实业股权投资类、购买收益权类不断下降。购买信贷资产的信托基金数量虽然略有减少,但募集金额持平,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合作方兴未艾;因为被要求参照资金信托200份合同标准执行,代理类基金(财产信托)平均每个募集资金下降较多,但数量略有增加,其原因在于信托公司认为财产信托能够避免缴纳交易环节税负。
以信托资金投向划分,房地产17个(17.40亿元),金融市场12个(12.95亿元),交通运输9个(10.72亿元),电燃水5个(7.85亿元),水利环境6个(5.65亿元),制造业5个(4.67亿元),不明4个(1.12亿元),农林牧渔、教育、租赁商业服务投向各为2个,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卫生社保各1个。可以看出,延续第二季度状况,投向于房地产领域品种数量比重、资金比重分别下降,资金比重降幅十分明显,从37.5%降至现在的27.3%;电燃水行业继续增加,资金比重从8.2%上升至12.3%。交通运输行业资金比重转而上升,资金比重从7.9%回升至16.8%;金融市场均下降,虽然其中的购买信贷资产增加,但主要由于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数量与资金绝对数、比重数均大幅减少,资金金额已经降至2002年以来最低水平,为1.12亿元,股市低迷导致此类基金萎缩。本季度的信托资金投向特点是行业范围广,且比较分散。
募集资金最多的五家信托公司依次递减分别为:新华信托8.0亿元,浙江国投7.1亿元,新时代信托4.8亿元,中泰信托4.4亿元,金信信托4.1亿元。发行品种数量最多的五家依次递减分别为:浙江国投5个,北京国投5个,北方信托5个,苏州信托4个,衡平信托4个。本季度浙江国投、新时代信托开始出现在排行榜中。
交通银行代理乳品信托失败的事件对国内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一些国有大银行以内部发文形式通知下属分行停止代理信托基金的发行。然而,部分股份制银行仍表现出积极性,并且业务合作的内容不断深化。可以看出,各银行对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在发展战略定位上是不同的。图解(略) 点评 在湖南信托发行的“湖南省财信物贸投资有限公司85%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信息披露中,主动向投资者揭示了其中的关联关系――资金实际使用人为受托人的控股股东。这一做法对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当事人关系,维护其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表示信托公司主动接受投资者监督的信心,值得肯定。对于关联交易,《信托法》允许例外处理,并没有绝对禁止。只有不当的关联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才应该禁止。如果存在关联交易,信托公司应该披露相应信息,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其中风险。有意或无意回避这一问题可能留下隐患。
苏州信托推出的金种子“理财宝”虽然属于购买银行信贷资产的资金运用方式,但其中个别细节设计与一般模式不同,苏州信托到期收取贷款本息,不需要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在主动管理信贷资产方面,苏州信托迈出了一小步。可能因为对借款人并不彻底了解(或者说不如银行那样了解),因此还是由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了担保。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目前因为遭遇营业网点、银行账户管理等先天缺陷,加之资产追索能力、经验欠缺,造成信托公司大规模推出这一信托基金与主动管理处置信贷资产存在困难,使得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北京国投的“北京华堂商场大兴店20年租金收益权”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有独特之处。它并没有采用一般的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而是与资金实际使用人――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由于存在施工垫资款优先权、被重复抵押等不确定因素,抵押权并不能彻底保障融资安全,只有做好交易安排,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且,这一风险控制措施还能避免物业可能在权利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被抵押,克服了财产信托中标的物不过户的缺陷。但是,这一方法只能适用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物业,估计对于处于在建阶段的工程难以采用。 间接银团贷款这一新业务不仅限于大银行与中小股份制银行之间进行,信托公司也能涉足,新华信托推出的“工商银行一级分行牵头间接银团贷款”属于此类。河北工行近年存款一直上升,但贷款额上升不快,而浙江工行虽然存款增长也快,但贷款的增长更快,资源优化配置要求资金跨省流动。虽然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购买,但不跨管辖区域开展业务是分行之间遵守的不成文规则,通过总行投资银行部的安排,利用这一信托基金,新华信托发挥了“桥梁”作用。而且,工商银行尝试依托信托公司,能更好地实现银团贷款资产的快速、高效流动。可能信托公司从中获取的盈利并不多,但信托公司可以借此树立参与大型项目的形象。
“武汉市一级土地开发”是中信信托发行的第二个异地信托基金。按照一般惯例,异地项目的投资者可获取的预期收益率一般相对较高,但该品种2年期的年收益率仅为4.4%,属于一般水平。之所以发行取得成功,应该归功于中信集团的品牌、武汉财政局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另外,中信银行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发挥了相应的作用,这显示了其集团内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国内其他一些集团虽然也有不同机构,但大多数的情形是相互之间还无法有效合作。中信金融控股集团的魅力初现。
“1800冷轧项目”基金的发行,说明华宝信托在持续进步。因为华宝信托主要致力于证券投资理财业务,对于实业领域融资一直比较谨慎。随着业务不断开拓,其客户群开始逐步建立,该基金成功募集了1.3亿元。这说明客户资源的开发,并不会随着基金发行的增多而减少,相反,客户资源会进一步积累,因为对于投资者有示范、传播效应,且信托基金陆续期满、成功结束的实例也最有说服力。中泰信托一年来的发展历程同样说明这一道理。信托理财市场容量非常大,现在远未到饱和、过度竞争的状态。
电力短缺是今年夏天的热点新闻,电力企业成为焦点,各种资金开始涌向电力行业,信托公司也不能免俗,在本季度厦门国投、外贸信托、江苏国投发行的3个基金“触电”。因为电力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要求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下浮,信托公司的还价能力较弱,因此贷款协议利率普遍偏低,造成投资者可获取的收益低于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同样是在福建省内的借款人,厦门国投、外贸信托分别给投资者设定的收益率也存在差异,这主要取决于不同借款人之间的实力差距。 浙江国投开发的“郡亭公寓项目”,在风险控制、收益方面应该是本季度最令人瞩目的信托基金,其抵押率(=信托融资额/抵押物评估值×100%)只有17%,创目前信托基金抵押率之最低水平,而其年收益率(2年期)高达7%,创预期收益率之最高水平。在我国(包括浙江)土地、房产价格持续走高的状态下,逐步降低抵押率体现了受托人在严格遵循审慎原则。在预期收益率的设定方面,反观其他一些推出房产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并没有对投资者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该基金既为投资者尽可能控制风险,又让投资者真正享受到了房地产信托理财的高收益,因此值得认购。 衡平信托发行的“翰策科技新药研发及成果转化”包括痛风舒康胶囊、泰克吉宁等4种新药,在行业投向方面与现在信托业的普遍投向不同:一般信托资金投向集中于传统、成熟领域,而该基金的投向属于具有科技含量的新药研究领域,存在其它基金没有的技术风险。今后随着信托业务的深入发展,信托公司经营风格的逐步分化,将会出现倾向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信托公司,衡平信托的举动应该算是一个信号,虽然目前并不显眼。这一方向的发展,也需要依赖投资者的成熟。 国家开发银行积极与信托公司合作,在本季度出现三例:湖北国投的“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水务子项目)”、北方信托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项目”、中泰信托的“长沙二环线工程项目建设”,都是涉及到交通、水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金额分别为2、1、3亿元,属于大型项目。毕竟国家开发银行的实力、知名度均远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应该利用这种机会,尝试对自己原来没有涉足过的项目进行融资,这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对于信托公司非常必要,因此不能仅关注于收益问题,更多要考虑积累项目经验,让项目方认可信托公司的融资能力,为今后的业务扩展奠定基础。 关注 在7~8月间,证监会向证券公司征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工作流程》这一规章的意见,集合理财似乎成了“救命稻草”。这一方面显示监管部门积极扶持证券公司发展的态度,但另一方面反映了证券业并未真正认识到,缺乏信托法律作为制度基础、缺乏封闭使用的账户(资金与证券)条件、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形式,就无法克服集合委托理财的天然缺陷。9月初至10月,先后有德恒、恒信、中富、汉唐、闽发、辽宁证券被托管,其中原主要因之一是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造成巨大损失。终于在10月7日,证监会下发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其中规定各证券营业部不得进行集合资产管理等业务,说明监管部门意识到目前开展这一业务尚不成熟。
由于证券市场低迷,三季度基金收益大幅下降,实现收益-26.54亿元,平均净值增长率为4.22%。除准货币市场基金表现尚好之外,债券基金惨遭赎回,今年发行的28个开放式基金全部跌破面值,有的甚至造成投资者账面亏损10%。但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成绩斐然。自从《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生效以来,相应配套规章陆续颁布,例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公司管理办法》、《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等。基金业法规体系层次清晰、完整,值得信托业认真借鉴。 商业银行的集合外汇理财开展得如火如荼,不仅国有大型银行捷足先登,现在许多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经银监会审批,也先后获得这一业务资质,紧随其后,现在许多银行开始按照几乎每月一期的频率发行。在资金起点上,招商银行的“外汇通”已经降到了500美元。与此同时,首个经银监会批准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始在南京、上海、厦门、北京等地全面铺开,据悉是进行债券组合投资,而另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常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贷款项目及融易理财个人担保业务》的人民币理财,金额4.12亿元,年收益率可高达4.55%。股份制银行的集合信托理财正在从外币扩展到人民币,混业经营的势头不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理财增值能力较弱,却将投资连接险、分红险作为人寿险的主要产品推广,现在此类产品占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保险业的产品发展出现偏差,因为投资连接险、分红险等已经淡化了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保障。由于银行代销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为了完成代销任务,宣称“比储蓄利率高”,“高收益,双保险”等,严重误导了客户。2003年以来,由于债券价格下跌、基金面值缩水等原因,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险、分红险收益一跌再跌,目前分红险的收益仅维持在略高于年1%水平,远低于客户当初购买的预期,以致于许多客户选择了退保。从当初的热捧到今天冷淡局面的形成,保险公司应该要反思其中原因。信托理财在资金运用范围、财产独立性等方面有独特要求,保险产品不能舍本求末。
现在的银行热衷于外汇、人民币集合理财业务,如同当年证券公司豪情万丈地介入委托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对于新业务的隐患没有过多的考虑。现在证券公司的结局如同第五次清理整顿前的信托公司,内控失效,委托理财失败,身陷泥潭。因为没有人正视、反思,总结教训,同一个历史悲情故事,总是不断在重演,只不过变换了主角。
视点 乳品信托遵循了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要求,却未能避免失败的命运,造成了投资者损失。究其具体原因,与三家乳品公司股权未能过户、承诺回购人无力履约、信息披露不实等项目操作细节有关,与发行时的200份信托合同并无任何干系。所以,随着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该逐步放开,允许信托公司营销宣传。同时,为了监管信托业务风险,应该注重从公司与业务两个层面展开监管,把过去单纯对事前发行的监管向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转变,促使信托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推行面向公众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订信托市场准入退出等一系列规则并严格执行,保持信托市场的动态平衡。
国内CPI同比增长5%以上,存款利率实际上已经是负利率,加之证券公司委托理财问题严重,现阶段本应是信托公司抓紧发展的较好时机。一些数据显示,信托基金业务尚未算得上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但它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只有稳步推进,加快发展,才能使之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成为主要盈利来源。但今年以来信托基金发行状况持续下滑,可能导致信托基金业务边缘化,信托公司的发展前景堪忧。现在信托公司普遍对此感到迷茫。
信托公司退出了存款业务,放弃结算业务,剥离证券发行与经纪业务,只留下信托理财业务,严格执行了分业经营的政策。与之形成反差的是,银行一再以中间业务名义,开展实质属于信托的理财业务,并且银监会给予了肯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不断突破,开始了混业经营。以现在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业务为例,银监会内部的银行监管二部是否就此与非银部沟通,达成遵守分业经营政策的共识?对于同属于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标准。
根据银监会200459号文的要求,信托公司将要按照信托财产总额的0.2‰(与银行标准一致)每年缴纳监管费。对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这一文件的出台过程是否程序合法?相对于银行,对于信托公司也有失公允。因为银行存贷利差一般可达到3~4%,而信托公司仅能收取1%的管理费(受托人报酬),甚至低于1%,信托资产的盈利能力不如银行信贷资产。另外,许多信托公司存在不良资产,已经不能产生收益,处置必然产生损失,缴纳监管费加重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信托公司的经营困难。
第三季度出台了许多关于集合信托业务的规章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到异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指引等。并且在9月正式颁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规范信托业务的指导思想值得肯定。银监会在正式颁布规章之前,事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处于初级阶段的信托业,这一形式很好,而且很有必要。经过充分讨论,能够尽可能完善其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帮助信托公司统一认识。需要指出,一个完整的信托法律体系应该是规章门类齐全,层次清晰,各规章之间内容分配合理,故应从这一角度通盘考虑如何制订新的信托制度,并注意修改、完善原有规章。制订与实施的时间先后安排要得当,一般原则是上位法宜先于下位法颁布。
信托业务与银行存贷存在诸多差异,例如业务法律制度基础不同,风险控制方式不同,客户特征不同,不能简单套用监管存贷业务的手段。虽然《银监法》颁布,信托公司被列入监管范围,但其更针对商业银行,并不适合信托公司。近年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银监会的工作重点是四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其次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问题,始终无暇顾及信托公司。由于社会融资结构中,过多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渠道,大家的一个共识是要发展直接融资,遗憾的是,一方面股市已演变成恶意圈钱的场所,另一方面目前许多人却至今未能注意到信托恰好能够实现直接融资,未能意识到信托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基于以上四点原因,我国信托业要发展,成为如同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信托监管部门需要从银监会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