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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剑指违规咽喉

阅读次数:2997次       2005年第一个月信托业的一件大事是:中国银监会于18日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三年内分阶段进行信息披露。首批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公司于2005年4月底前披露年度信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
  所有的不规范行为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只有监管者和大众了解并真正掌握真实的信息,违规行为才有可能被真正杜绝。因此,对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人称之为直指信托业违规咽喉的利剑,实属不虚。
  在经历了5次清理整顿后,以“一法两规”的推出为标志,中国信托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伴随着信托业的发展,有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金新信托乳品行业并购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未能兑付本金和收益,金信信托搅入“伊利事件”。如果信托市场更加透明,许多违规行为就会因惧怕阳光而大大收敛。
  因为不规范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并不是一家公司的问题,它使得人们对中国信托业的信誉问题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让信托业为此蒙羞。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也许信托业的违规行为并不是最多的。2004年,银监会现场检查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覆盖率为73.3%;政策性银行39.8%;股份制商业银行38.8%;国有商业银行23.3%。在此情况下,现场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违规机构的数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19个;政策性银行18个;股份制商业银行47个;国有商业银行376个。银监会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和查处的违规机构数量足以说明,目前的金融行业中,信托业并不是个“坏孩子”。但为什么对于信托业的案件往往更为人所重视,影响更大呢?个中缘由在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信托公司因为规模小,所以抵御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就小。加之经过了5次清理整顿,信托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往往与“金融业的坏孩子”相联系,造成了人们对信托公司的不信任,所以信托业的问题往往为人关注,并被放大。正因如此,信托业规范运作的意义才更加凸显。《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推出,其目的正是在于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的内部运作过于透明会吓跑投资者。”《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刚刚颁布,有信托业的业内人士已经表示了这样的忧虑。这种忧虑所反映的正是信托业信息披露工作在落实上的难度。《信托法》第28条和第2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这些均为信托公司内部运作的内容。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要求信托公司披露的内容,实际上也正是委托人应该并有权了解的内容。所以,某些信托公司业内人士的忧虑实际上恰好表明,《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指向信托业违规要害,而它是否能成为杜绝违规的利器,落实工作任重道远。
  实际上,信托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大多产生于关联交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界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某些信托公司业内人士所称《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吓跑的客户”,大概就是这些客户。吓跑这些客户,带来的将是信托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其实,信息披露对国人并不陌生。上市公司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并没有挡住“银广厦事件”的发生;银行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并没有杜绝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也被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该出的问题还是在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强化社会对公众公司的监督力度,其关键在于让公众及时掌握真实信息。缺少了“及时”与“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只能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制度建设是一个市场规范的基础,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能否剑指违规咽喉,关键还在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