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日前表示 ,信托公司是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具备的"财产隔离"特点在保障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2004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的"信托型"管理模式。按照两个办法,我国信托型企业年金的运作的架构是以受托人为责任中心、并实行独立的资产托管。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金融业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现实情况 ,信托公司是法律意义上担当法人受托机构的最规范的主体。
高传捷认为,我国企业年金政策在借鉴国际先进实践经验 ,并经过长期研究论证后选定了"信托型"的模式,充分证明了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年金财产安全上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作为我国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 ,完全可以为推动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在账户管理方面 ,由于账户管理的功能在许多方面是和受托人功能紧密关联、互相交织的,因此,由受托人同时承担账户管理的作用,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效率与服务质量看,都有明显的好处。在投资管理方面 ,随着未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逐步有序放开,在财产运用方面信托公司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正在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投资能力,将会为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起到积极的作用。
信托公司要完成好任务 ,最重要的就是要真正值得委托人、受益人的信赖。高传捷指出,信托公司必须要大力提高自身管理财产和防范各项风险的能力,完善治理结构,避免大股东或者内部人的恶意操纵 ,规避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依法合规运作,保证财产的独立性,确保广大受益人的养命钱安全、增值;加强信息披露,全面接受受益人的监管。与此同时 ,信托公司还应提高自身竞争力,一方面,要认真进行战略思考与研究,准确定位,完善战略规划部署;另一方面,对企业年金业务要深入研究,积极进行技术准备和业务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