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置疑其方案存在法律问题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经得到国务院的正式批准,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由于实现了表外融资,即把被证券化的资产移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外,并且实现了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通,所以国开行的这次试点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而此前呼声很高的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眼下并未得到批准。
但国开行此次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遭到了专家的置疑,认为其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国开行的ABS模式
国家开发银行此次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被称为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即资产支撑证券。其基本方案是单向财产信托,即国开行作为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在信贷资产信托后获得受益权,然
后将受益权分割成受益凭证,在银行间债市流通,从而把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方案还规定,ABS的持有人只能为自然人和法人。
国开行正在与全国各大信托投资公司接洽,签订信托合同。
有专家认为,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实际上就已经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扫清了障碍。
过去,我国曾经有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出现,但从严格意义上看,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且都是表内融资模式,即委托方最终回购信托资产,所以那些产品只能称为是“准资产证券化”。
这次,国开行的ABS产品以债券形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流通,跨越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个领域。而且国开行把信托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的做法最终肯定了信托公司以SPV身份切入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模式。
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
尽管国开行ABS产品的推出令业者欢欣鼓舞,但其信贷资产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也遭到了专家的置疑。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王祚君律师认为,ABS的提法本身就存在不少法律问题。
从信贷资产信托描述的整体方案来看,国开行的信托似乎在模仿香港REITS的做法。但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关于资产证券化没有统一的整体的法律,而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构造双向信托的框架。而我国
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信托有很统一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因此设立信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操作,不能以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国开行的信贷资产信托方案把ABS定义为信托受益券,但所谓“信托受益券”是证券还是受益凭证?如果是证券,则证券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是受益凭证,则信托法明文规定受托人设立信托不能发行受益凭证、代理投资凭证等,因此发行ABS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关于ABS的性质、发行、流通转让、托管等问题都没有法律支持。
而且信贷资产信托方案中约定ABS持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因为不管是ABS还是受益权凭证,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机构、非法人单位如各类基金等都应该可以认购,而不仅局限于自然人、法人。
从信贷资产信托所描述的整体方案看,受托人设立信贷资产信托并转让信托权益所得款项,即在法律事实上构成了受托人与委托人在信贷资产买卖上的“真实交易”,因此本信托从法律性质上看应该是真实销售,即“表外融资”,但合同通篇都没有
对此作出说明或界定,而且对真实销售的交易模式、方法、时间等各个环节也没有作出明确约定。
此外,信贷资产信托方案既为真实销售,则信贷资产价值的评估、出售、信用增级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本合同在通知义务、抗辩权问题、债权瑕疵问题、担保变更等方面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和揭示。
如果国开行认为本信托不是真实销售,则应在信托合同中说明如何处理风险隔离,并应向受益人作出风险提示。
“国开行的信托方案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王祚君律师如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