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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阅读次数:2875次       财政部日前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定》共8章35条。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解决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事人适用的会计标准问题,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从一开始就遵循严格的会计规范。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定》还系统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也为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奠定了基础。
      发起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点,其会计核算应当主要关注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才能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即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对此,《规定》称,发起机构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如果已转移,发起机构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并将其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仍保留,发起机构不应当终止确认信贷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发起机构在具体进行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充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受托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当事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受托机构由于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财产应当单独核算,不能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当事人的固有财产相混淆。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时机成熟时,将及时发布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准则,以系统全面解决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