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下旬,银监会发布46号文,列出11道严规,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监管要求,并对涉及证券投资的信托业务规定了持股比例的上限。
11月初,银监会开始为房地产信托的有关规定征询意见。
11月中旬,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应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12月上旬,银监会发布通知,严禁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承诺保底。
12月下旬,银监会又规定,信托公司至少要披露13个方面的信息,包括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信托资金运用范围、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损失程度等。当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时,还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资质、以往的从业记录等。
同日,银监会还要求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且当涉及关联方交易或证券投资时,信托资金必须由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以规范信托资金的运用。
12月2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年底前,各信托公司必须将其证券投资市值降到净资产5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