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长安信托官方网站!本网站支持IPv6。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2005年度1-6月国内信托行业监管政策回放

阅读次数:2748次       元月5日,财政部发布并实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银监会于2月6日以《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下发各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从2005年元月开办的新业务按照该办法编制信托业务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对存续信托业务相应进行追溯调整。较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第十五章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该办法更科学、更全面,符合信托业务的特点。
      元月18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法人治理、内控、自营与信托财产管理状况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也是银监会从央行中分设出来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信托业的规章。对于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名单,银监会出于稳妥过渡的考虑,首先选择了30家信托公司对社会公众披露2004年报,其余信托公司编制的年报只送交各地银监局。
       2月5日,针对国内国债回购市场的严重问题,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暂时停办新的卖出国债回购业务,对已办理的国债回购进行清理。信托公司今后恢复该业务之后,其拆入资金和卖出国债回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4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二:其一,要求信托公司按月填制报表,向各地银监局报告原有负债清理状况,防范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并要求信托公司的金融同业拆入量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其二,要求信托公司逐月上报在2005年到期的集合信托计划,落实到期清算方案,禁止信托公司以新还旧或滚动发行等将风险后置的做法。
      4月21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正式颁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资产证券化试点采用SPT(特殊目的信托)形式,由信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或MBS),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信托公司在其中担当SPT与受托人两种角色。虽然藉此获得了一项新的业务机会,但由于实力先天不足,且与银行谈判的能力较弱,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与操作中只能算是一个配角,不能发挥主导作用。
      4月26日,银监会颁布《关于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90号)。根据其要求,从5月开始,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信托业重新登记之后的第二次全国范围现场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和挪用信托财产,检查资料时段自2004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视检查需要可以上溯或顺延。以异地银监局交叉检查为主,属地银监局检查为辅。此次检查是监管部门为防范与化解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共八章,35条。该规定分别从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投资机构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会计处理方法,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该规定的颁布,对于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试点,具有积极意义。
      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14号公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它对信托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在发行与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15号公告,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做出规定。上述两个公告,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中心,制定的配套规则。随着配套规则不断增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操作性逐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