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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的完善有赖于《物权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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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报道称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将在明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出台是建立完善的信托制度的关键之一。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以确定信托财产的权利行使方式、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均是委托人设立信托、受托人行使权利及受益人享有利益的基础。虽然大陆法系的信托立法普遍回避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但是对于受托人及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是物权这一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所以,大陆法系通行的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是不直接说明信托财产的归属,但通过受托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来明确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对于信托财产的物权。这种立法模式与英美法系的信托立法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一种“绝对所有权”,但财产及依附于其上的利益归属却应当界定得清清楚楚。
  虽然我国信托立法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一样回避了信托财产归属的问题,但是在很多章节中都不可避免的涉及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信托的设立一章中,第7、10、12条。(2)在信托财产一章,第14、15、16、17、18条。(3)在信托当事人一章中,第22、27、28、31、32、36、37、44、45、46、47、48条。(4)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章中,第54、55、57条。内容涉及: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优先权;共同共有;留置权;物上请求权等多个方面。
  充分认识信托财产的物权性质,对于信托实务人士非常重要,因为物权与债权是有很多区别的,主要包括:(1)物权需要公示。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后才会发生物权的转移。而债权不需要公示,如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就会产生债权。(2)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除外)的效力,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只在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是一种相对权。(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最终将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买卖合同债权的权利人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4)物权的行使无需他人的配合,而债权的行使需要相对人的履行。例如,如果甲未经物权人乙的同意拿走他的东西,乙可以直接拿回来。但如果东西是甲的,乙对杯子只有债权时,乙只能请求甲予以返还,如果甲不返还,那么乙就没法得到它,只能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更完全。例如,当有人侵犯了物权所有人的物权时,物权所有人可以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权利的行使均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条件。而侵权债权的保护则以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除非法律有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
  由此可知,物权法的出台对于细化信托的操作,完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物权法的最终出台,将会促进我国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