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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阅读次数:2330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办法》和《指引》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提高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加强监管,中国银监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和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办法》和《指引》。
银监会就商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答记者问
      问: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答: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保底承诺类产品获放行
  此前,对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类理财产品一直存在争议,而银监会曾严令指出,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不得承诺保底收益。不过,此次《办法》则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将由银行承担。
      保底产品起点金额5万元
  在对银行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设置上,《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上述的起点金额。
     不得强制配售储蓄
     《指引》最新补充内容提到,银行应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此外,《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慎用电子银行(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银行不应使用电子银行销售理财计划和其他风险较高的理财投资产品”等说法被删除。业内人士判断,这或预示着下阶段银行利用电子银行通道经营理财产品的解冻。
    此外,银监会再次重申:银行的理财计划不得强制性配售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