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高级研讨会传出信息
天津消息今年1月18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将做进一步的修订,明年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将会有一定的不同。上周六在天津召开的2005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高级研讨会上,中国银监会官员听取了30家全国主要信托投资公司的代表以及业界专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据悉,主要的修改内容将有至少30多处,以技术层面为主。
今年1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正式启动。中国银监会指定进行首批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加上自愿进行信息披露以及上市信托投资公司,近40家信托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2004年年度报告,从而掀开了中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大幕。但由于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尚处于摸索阶段,今年集中披露的信托公司年报中也反映出了部分疑点、问题和不足。受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委托,由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牵头,向部分信托公司征询意见,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修订建议。
参加会议的信托公司代表和与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于会计处理的不统一,使得信托公司之间的经营情况失去了可比性。据统计,在首批指定进行信息披露的30家信托公司中,有6家执行的是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占20%,其余则是执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1年开始执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从2004年开始执行,但未对信托公司作出明确要求。在已公开披露信息的30家信托公司中,只有13家公司将资产按五级进行分类后,计提了专项准备,占43%,其余公司则未对分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在一些重要的指标计算方法上也没有明确界定。比如在计算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人均利润时,有的信托公司用的是税前利润,有的用的是净利润。
第二是原信息披露办法个别内容概念模糊,表述欠准确。如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公司网站同步披露的问题上原办法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另外在应披露的信托资产管理情况方面,原办法要求披露本年度信托终止的合同份数,但事实上终止的应是信托项目,而不应具体为合同份数。
第三是与会的信托公司代表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提出不同的看法。有代表提出,信托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是适度披露,有些信息必须向监管机构、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而没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这是目前信托业务私募性质决定的。另外公司员工披露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岗位分布项目过于细致,难以操作。为更全面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有代表建议学习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通行做法,增加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这一内容,把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规模、营业额、盈利额、经营效率等指标纵向反映出来,增加对公司成长性趋势的描述。另外,今年公布的信托公司年报中,也出现了个别明显的差错和故意不真实充分披露的问题,信托公司年报的审读和把关问题也需要解决。
会上,中信信托总经理助理王道远还对信托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提出建议。在年报内容上重点分析了信托业务收入的会计口径等问题,他指出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信托公司规定的会计科目里,没有信托报酬、信托业务收入或者近似的科目。信托报酬这个概念在会计实务上缺乏统一口径,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在没有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会计制度以前,建议可暂硬性规定手续费收入科目应囊括所有信托报酬,非信托报酬不能列入手续费收入科目,以增加有关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的可审计性和可检验性。在年报格式上,王道远指出,2004年年报格式要求多采用叙述方式,主要做一些原则性要求和定性要求。从实际披露效果、规范性以及横向可比性来看,年报表现形式应尽可能表格化、结构化、数字化,设置必要的规定动作,把披露有关信息变成按规定格式填表或者填空,以避免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回避一些必答题,或者以变相的答题方式掩饰自身不足。
华宝信托总裁助理任志强提出,披露的公司简介中应增加公司历史沿革,包括历年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情况等内容。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部分,建议只披露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关联交易情况,而将信托财产关联交易情况的内容删除。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主办,天津信托提供支持。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副局长郭明奇、天津信托董事长张玉琦以及来自全国30家信托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