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据悉,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监管办法》就是在《试点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定,对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有关金融机构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有效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但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今年年初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银监会即着手研究制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起草小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实践,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质出发,结合试点工作特点,对《监管办法》的内容和体例进行了整体考虑和通盘设计,力求使《监管办法》在满足现阶段试点工作需要的同时,也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监管需要。《监管办法》分为七章,共有八十八个条款。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金融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银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规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根据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操作性要求。第四章资本要求,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角度,对担当不同角色的金融机构制定了统一的资本计提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银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对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对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构规定了监管强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监管办法》的其他相关问题及有关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说明。
从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监管当局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监管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在确保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实施恰当、合理的资本监管,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办法》发布实施后,银监会将密切跟踪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为下一步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创造条件。《监管办法》将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