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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或成信托公司出路 可选择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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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2号令颁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个规章表明,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实际上已放开。而对于长期抱怨自己的主业被蚕食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无疑又是一次新的“打击”。《办法》对信托公司有影响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天民博士在解读《办法》后指出,这个《办法》已将信托投资公司排除在外,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信托业务的影响是必然的。《办法》为商业银行开辟了一条准信托业务之路,其业务一旦开展,将直接影响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市场份额,可能从根本上致使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萎缩。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必须要与银行理财产品明确区分客户资源和产品特色,才能发挥信托公司灵活性的特点。然而银行的资本、信用、服务的便利性和易得性,都将抵消掉信托投资公司在收益上的优势,可能会使大部分理财客户资源向银行集中。

    第二,信托公司本来就没有形成完善的产品线,加上历经整顿,股东文化落后和不健全的内控制度,没有分支机构——信托公司没有完整的机构体系。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产品和业务将被银行和券商卷走,大规模的业务将被他们优先开展。

    中信不可复制    著名学者江平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的信托业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很多都是满足地方政府要投资搞项目、搞开发找个载体出来拿钱而成立和运营起来的。那时候钱都集中在国家的银行里,也还没有像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那样的机构,很多大的房地产项目都是信托投资公司筹到钱再拿去搞的。

    我们大家都很熟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是拿国家给的3000万美金起家。荣毅仁一开始就去日本发公司债筹钱搞项目,并且获得极大成功。中信能筹到很多钱,搞很多的大项目,它当然就火起来了,可是他用的是整个国家的信用,还有荣氏家族一百多年的信用以及荣毅仁本人的信用与魅力,这种信托公司只会有一家,是不可复制的。

    后来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什么越来越好像走下坡路,是因为我们整个的经济环境、投资环境、投资主体都变了,信托投资公司原来所拥有的生存空间也变了,尤其是我们整个金融体系扩大发展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的原理和方式可以被很多领域运用,不是信托投资公司能独家享有的东西了,单看资金信托业务,现在都已经是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五龙治水”的局面,传统的信托公司是很难搞下去的。信托公司也要变,不能坐在那里抱怨别人抢了自己的饭碗。当然,也不能光靠信托公司自己改变就能把整个信托业搞好,国家政策也需要调整,譬如组建一些专业的信托银行,把信托纳入银行业监管范围。银信合作也许是出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金融服务已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一些大型的信托机构与银行往往建立战略联盟或者采取股权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混业经营主要体现在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控股或者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综合经营的实质,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全能银行等组织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市场组织形式,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张天民博士认为,在我国,银信合作也是大有空间的。信托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可以解决信托公司营销网点缺失;信托可以指定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资产;银行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盘活固化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某一时点,为商业银行量身定做信托方案,将其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中流动性较好,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信托方式进行证券化处理,满足其短期资产处置需求;通过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发行理财卡,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总之,二者之间合作必然两利。与银行合作是信托公司最好的出路。可选择的三种模式    张天民认为,从发展趋势上,银信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互为客户型合作。它仍将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合作的主流模式。合作中一方是另外一方的普通客户;信贷和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分工。     二、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可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进行业务分拆和组合,合作开发共同的客户资源。    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已经超过了代理收付,衍生出“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已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商业银行开展上述业务,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

    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三、股权合作型。这个将成为最具探索和创新价值的领域。银行业进入信托领域势所必然,银信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从业务合作推进到资本合作。银信合作需政策导向    张天民认为,国内银信合作需要有正确的政策导向,这是因为:    第一,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银行在当前存贷利差越来越低的前提下,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这一目标要求监管机关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包括:一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二要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三要加强自身管理,统一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    第二,我国金融业正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新趋势,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做适当调整。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仍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