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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联盟: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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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金融系统行业协会联盟的思考
  随着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电子技术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和金融管理体系的日臻完善,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金融业分工和金融业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普遍,并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英、日、美等发达国家顺应历史潮流,相继废止了分业经营的制度,全球金融业进入了混业经营为主的崭新时代。
  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来看,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团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从其组织形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控股类型的金融机构,以不久前成立的汇金公司、建银投资为代表;第二类是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第三类为实业母公司控制金融机构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控股集团以及东方集团、新希望集团等民营性质的控股集团。
  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或制度,来辅助综合金融监管也就成为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防范金融综合经营风险,应对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挑战的现实需要。

  加强综合经营监管  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是不改变目前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下,中国金融业应对国际金融混业挑战的现实选择,但与此同时,金融综合经营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如金融控股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复杂、内部联系密切以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存在内部关联交易、资本金高估以及监管套利行为等问题,使金融风险容易聚集并扩大。金融市场上所存在羊群效应、关联效应、杠杆效应等非线性机制,也使单个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容易在集团内部积聚放大,并进一步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宏观经济的波动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产生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没有相应的信托业法配套实施,基于信托原理的信托业务为几乎所有现存的金融机构所运用来开展理财业务,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多方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管理基金、券商的集合理财,特别是其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等,不管各部门冠以何种名称,其实都是典型的信托业务。并且由于不同金融类别的机构受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不同金融类别机构开展的同一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有的金融类别机构及其监管部门难免有“抢夺”的嫌疑。
  因此,加强综合经营监管,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就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新的课题。但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类别机构不可避免地有自己的部门利益,这使联合监管并不可行。在中国金融领域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业投资市场被一系列新的金融创新行为所打通之后,金融监管部门曾希望通过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内的“一行三会”定期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来沟通综合经营过程中的金融监管信息,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正是由于监管类别机构刚性的部门利益使得这种协调的效果非常有限。

  金融系统行业协会联盟  新形式下的现实选择

  建立中国金融协会联盟。通过中国金融协会联盟,作为各金融业态之间和业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协会联盟贴近市场、自律监管柔性和辅助监管的作用,来协调和推进金融综合经营,是在目前我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辅助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的现实选择。
  在目前的金融系统行业协会的基础上,由现在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等组织,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金融协会联盟。联盟设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及联盟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工作,以保证联盟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切实起到强化金融行业组织机构自律、化解金融风险、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辅助金融综合监管的作用。
  协会联盟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协助和敦促会员贯彻执行金融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反映综合经营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金融综合经营信息,为会员和监管机构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开展协会间的业务交流;对各金融生态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金融综合经营有关课题的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金融新产品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与协调;推动金融系统之间的职业资质、执业资格认证与互认;金融系统之间的风险提示;征信系统与信息的相互共享以及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