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与信托功能受到普遍重视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众多信托公司2005年以来似乎未感觉到其弱势地位有明显改变,甚至还有受到进一步冷落的趋势,信托公司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
利好政策频繁出台
对信托公司意义最大的,是信托公司取得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属地位。2005年4月28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由受托机构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无疑,资产证券化给信托公司也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和一个能够长期稳定盈利的业务模式,有利于培育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能力,有利于为信托业逐渐获得与之对称的行业地位,真正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另外一个利好消息是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在我国日前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基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和金融业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现实情况, 对照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是担当法人受托机构的法律意义上最规范的主体。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可以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管理咨询服务、年金计划方案设计服务等。目前已经有三家信托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资格。
另外一个令信托公司期待的事情,是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开闸。中国保监会在酝酿近一年之久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事宜,将在2006内完成并发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保险资金短期内仅可以信托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项目。信托模式将成为保险资金进入基建项目投资的首选,但亦预留了其他投资途径。但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被要求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亿。这也意味着仅有极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可以参与此项业务。
综上可以看出,信托作为一种强大而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已经开始走出低层次的、狭隘的、低科技含量的初始发展阶段,逐步进入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创新,乃至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主流范畴,信托本源化功能进一步强化,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受到广泛重视。
信托公司地位未见改善
与信托功能受到普遍重视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众多信托公司弱势地位没有明显改变,甚至还有受到进一步冷落的趋势。这一判断在2005年9月初,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212号文)后,似乎更加得以强化和印证。占信托公司业务量40%的房地产信托,陷于停顿和滑坡。
更为明显的信号也导源于2005年9月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该办法的出台在信托公司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甚至是恐慌。信托公司清晰地意识到了来自商业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的竞争,委托理财目前已经成为真正混业经营的市场,信托公司从一直自认为的独享委托理财业务,变成了实际上最受限制的委托理财经营者。
此外2005年5月,央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39号令,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第22条中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信托公司近年大量的信托贷款,实质上也是发挥了类似企业债的功效。而短期融资券公募发行、流动性好、资金成本低,其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信托公司优质客户流失。2006年3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作为产业投资基金重要形式之一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雏形也将正式浮出水面,这对还停留在论证和企盼状态中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又意味着专属业务空间的压缩。
在2005年推出的一系列创新业务中,尽管信托原理受到关注和重视,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信托公司却屡遭“冷淡” ,一直扮演配角的角色,被边缘化的趋势若隐若现。
与此同时,企业年金业务也同样没有如预期中的那样专一“钟情”于信托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首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只有华宝信托、中信信托有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双重资格,中诚信托获得受托人资格。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37家申报机构中也只有上述3家信托公司榜上有名。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信托公司还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另一方面制度性因素的约束及信托公司自身的业务驾驭能力不足也成为主要导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