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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风险的产生和解决之道

阅读次数:4855次      信托行业稳步前进的同时,有关信托业风险防控的话题备受关注。特别是今年以来,信托风险的报道频现,信托业风险有可能集中暴发的担心不绝于耳。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多次强调,要严守风险底线,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和内控,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并在前不久召开的银监会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防范重点风险,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日前表示,虽然个别公司的个别项目存在风险隐患,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表态说明,人们对于信托业可能暴发系统性风险的忧虑可以缓解。但是目前信托业的风险主要特征是什么?又该如何化解呢?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明认为,信托风险的产生有众多的原因。研究并找出信托风险可能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有效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对于防范和化解信托风险,十分必要。

 

  李宪明说,信托风险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经常容易发生的信托风险是信托行为违法,其中最常见的是信托交易活动违反《信托法》。这种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对《信托法》错误的理解和适用,如信托财产登记问题。《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登记。但是如何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法律并未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没有配套制度。只是在《信托法》的第十条中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于是有些信托机构就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做法,不进行登记。另外,《信托法》对委托代理作出了规定。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的代理行为相应承担代理责任。有些信托公司对于代理行为的构成、设立均不清楚。如此,代理行为就有可能违反《信托法》,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另外一类的风险是信托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虽然一般的金融活动也存在违反上述法律的可能性,但是在信托行业、这种违法行为有其独特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开展信托业务活动中,适应《信托法》的同时,由于《信托法》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衔接不够完善产生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内资企业中的外商或者外商独资企业不能投资产业作出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是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可否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来投资这些禁止的领域呢?《信托法》和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种法律之间衔接的缺失就有可能导致信托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产生。

 

  还有一类违法行为是违反了银监会的监管法规。银监会对房地产、证券投资、银信合作以及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信托活动中违反了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等规定,产生了较多的此类违法行为。

 

  另外,项目选择和交易对手选择也是比较容易发生风险的地方。信托项目会涉及到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由于信托公司的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广,缺乏专业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有可能会违反相关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如在矿业信托中,因为对专业领域不熟悉,贷款风险不能很好地控制,其资金监管不能根据矿产行业的特点把握每一个资金的回流点。此外还可能发生抵押无效、担保无效、或者贷款合同有瑕疵等风险。

 

  信托公司内控的流程不完善也容导致信托风险的产生。如由于流程设计不科学,发生法律合规风险。李宪明认为,这种风险发生来源于信托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既要控制风险,又要发展业务。这种矛盾的存在要求信托公司设计合理的内控流程。在设置不同部门时,要保持其相应的制衡。从而防止项目认证过程、尽职调查可能出现不到位的现象。如果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尽职调查中不能发现问题,使得无资质的企业获得贷款。

 

  那么如何有效地防止风险的产生呢?李宪明认为应当针对每一类风险产生的原因来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比如,《信托法》法规适用的问题,他认为信托公司、委托人以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普及,避免由于错误理解《信托法》而产生风险。对于信托代理的问题,法律规定信托机构所拥有的是保留决策权,但是司法人员将其误解为信托公司聘请委托人为代理人,从而让信托公司承担责任。还有受托人的审慎义务,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义务,《信托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加重信托公司责任。对此,需要加大《信托法》的普及和教育。

 

  而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信托法》与其它法律的衔接,就应当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给信托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信托公司也应该理解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信托公司应该找准定位,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对于监管中存在的局限性,要从业务创新出发,创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有利于完善监管,而不应该仅仅从业务角度投机,寻找监管中存在的漏洞。李宪明说,内控是信托公司应当长期关注的话题,他认为,虽然信托业发展迅速,但是与银行、保险、基金相比,法律合规、风险控制,无论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而言,信托业都有较大的差距。如果要迎头赶上缩小差距,信托业还应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