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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转型时期信托诉讼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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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信托行业68家信托公司的年报中有31家披露了诉讼事项,共涉及诉讼(含仲裁)案件将近120件。无论是披露诉讼事项的信托公司数量还是涉及的诉讼事项与2013年和2014年相比,都有明显增加。信托诉讼事项的增加虽然不能直接说明信托行业风险状况水平,或者风险处置方式有无变化,但从各个诉讼事项的案由以及诉讼请求中,还是可以发现信托行业转型时期信托诉讼的一些特点。

一、信托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主要为合同纠纷,通常有较为充足的担保措施,胜诉概率高,但执行较难

自信托业在我国发展以来,信托行业的纠纷绝大多是信托公司和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由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是贷款或者股权,因此,这些诉讼都被归入合同纠纷、债权纠纷或股权纠纷案由下。201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诉讼案件中,三分之二以上都是此类纠纷,通常是信托公司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或者在通道类单一资金信托中,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提起诉讼。

根据年报披露信息,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中都有较为充分的担保措施,因此通常出现起诉担保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等表述,有小部分案件更是根据明确的债权文书直接申请执行。充足的担保措施并不代表债权最终一定可以得到清偿,但也表明信托行业的风险项目许多并非实质风险,只是需要司法裁判和执行的时间。这也是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或找第三方资金接盘的主要原因,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以时间换空间,以最终实现风险的化解。例如,某上市信托公司年报中明确披露“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采取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提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财产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相关信息。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大多数案件最后都可以取得胜诉判决,但案件审理周期通常较长,例如,一些2013年提起诉讼的案件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此外,即使是一审胜诉的案件,被告可能提起上诉,终审胜诉的案件也可能需要面对漫长和困难的执行过程。

二、信托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通常较高,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指示提起诉讼的单一资金信托案件涉案金额更高

有19家信托公司披露的诉讼案件中包括涉案金额信息,涉及60多件诉讼案件,涉案金额合计达到120多亿元。单笔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有近30件;5亿元以上的有5件,这5个案件中,有3件为被动管理信托或单一资金信托,2件为房地产融资项目,但未提及是否属于被动管理。单笔涉案金额最高达到6.81亿元,为某信托公司2015年新增的一个房地产信托诉讼,一审胜诉,被告提起上诉;还有两家信托公司2个信托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6亿元,分别是2015年新增的房地产信托诉讼和2013年发生处于二审的矿产类信托诉讼。从各信托公司来看,除了个别信托公司因为重组原因或因为近几年经营发展原因诉讼案件多外,也有几家公司涉及诉讼总金额也较高,其中1家信托公司2015年新增信托项下诉讼案件4件,执行案件1件,涉案总金额达到19亿元;1家公司披露的4件诉讼涉案总金额6.4亿元;还有1家年报中披露以往年度审结未执行的案件9件总金额8.6亿元,2015年新增执行案件和诉讼案件各3件,标的金额合计4.77亿元。

总体上看,信托项目纠纷涉案金额较高,因此,许多案件直接是由省高院审理的,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单一资金信托涉案金额通常更高,例如某银行系信托公司2015年两笔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涉诉,涉案本金分别为5亿和4.5亿元。但这些项目中多属于被动管理类信托,有的明确指出是风险由受益人承担的项目,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起诉讼,其风险和收益主要有委托人承担。

三、信托公司为原告的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在房地产和能源领域

信托行业前几年的快速发展是与我国经济特别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的,随着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去库存、去产能逐渐提上日程,信托行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影响,这点在2015年年报披露的信托诉讼案件中也得到印证。在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的纠纷中,部分信托公司披露了较为详细的案件信息。可以发现,房地产领域的纠纷占到60%以上,2015年新增的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并且房地产纠纷单笔涉案金额通常较高,有两单涉案金额在6亿元以上。煤炭矿产也是信托案件多发领域,并且涉案金额通常也较高,但此类案件多属于发生在2013和2014年,2015年尚未审结的案件。此外,艺术品领域、工商企业也有个别或小部分信托纠纷案件。从具体交易对手看,在媒体上引发关注的佳兆业集团、河北融投担保、志高实业等均出现在披露信息中。

总体上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调整,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诉讼纠纷可能会逐渐增多,目前许多信托公司暂停或缩减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也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某种意义上,如何防范和处置存量项目风险与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方向和业务模式同等重要。

四、信托公司因营业信托纠纷被起诉的案件增多,并且多见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中

信托行业的诉讼纠纷集中在信托公司和交易对手之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信托公司在诉讼中多以原告的身份出现。根据信托公司年报披露信息,2013年只有1件因信托业务被诉的案件;到2014年有5件,涉及3家信托公司;到2015年则增加到将近20件,其中绝大部分为信托业务项下被诉案件。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营业信托案由下的案件只有39件,其中2015年的有13件,当然,该数据库收录的营业纠纷案不限于信托公司被诉的案件,也包括信托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和个人与投资公司之间因委托资产管理引发的案件,但可以说明营业信托纠纷逐渐增多。

信托业务下被诉案件可以进一步细分如下:从被告数量上看,共涉及7家信托公司,其中1家信托公司有5件被诉案件,1家信托公司有3件被诉案件,其余为1-2件;从案由上看,只有1件明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余为营业信托纠纷或未明确;从涉案金额上看,有12件披露涉案金额,合计4亿元,其中标的最高的为6,700万元;从案件类型上看,有7件明确为证券投资类信托案件,其余7件未明确案件类型,推测应当有一半左右也是证券投资类信托案件。委托人(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营业信托纠纷最先出现在证券类信托中也不足为奇,因为作为权益类投资,委托人要自担风险,一般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委托人投资预期不能实现时就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部分公司披露信息看,有的是委托人认为信托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有的是劣后受益人请求退还受托人报酬、优先委托人信托收益和保管费的,应当均属于认为受托人没有尽责而提起的诉讼。

2015年证券投资信托诉讼案件的增多与股市大跌有一定的关系,但这也警示我们,一旦刚性兑付不复存在的时候,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诉讼纠纷必然会大量出现,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主要抗辩理由的应当是已经尽职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的受托人义务,而非信托文件中是否已经把自己保护起来。刚性兑付很难永久持续,信托公司直面投资者、直面诉讼的时代终将带来,如何提高自己的尽职管理能力以及诉讼能力,也是对信托公司的考验。

(作者陈进系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