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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慈善信托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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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活动按照慈善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划分,可以分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两种基本类型。回顾我国慈善公益领域的制度建设与项目实践,适应慈善公益事业初期阶段捐钱、捐物为主的特征,慈善捐赠的制度建设与社会组织培育较为充分,而慈善信托进展则较为迟缓。虽然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就专设了“公益信托”一章,但是由于实践中面临配套细则的缺失,导致公益信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填补了许多以往立法空白,将推动慈善信托谱写出新的篇章。

以良好治理机制形成相关主体间有效制衡

反思历次冲击慈善行业社会形象的危机事件可以发现,要保障慈善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在慈善公益活动的参与各方之间形成有效制衡,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从法律角度分析,慈善信托是基于确定的慈善目的,围绕信托财产的获取、管理、运用、处分而拟定的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等各方主体权力、义务的法律合同。慈善信托基于信托关系这样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治理机制形成了各方主体之间的有效制衡。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分割。其中信托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等权利归属受托人,而受益权归属受益人。由于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按照信托文件中约定的规则遴选出来的,仅明确了受益人范围,因此《信托法》赋予委托人更多监督信托事务权利。委托人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了解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权利。一方面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需进行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委托人有权查阅信托账目及相关信托文件。考虑到多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比较分散,单个委托人对于信托事务的监督将受到管理成本与专业能力的限制,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要求设置信托监察人。由专业机构担任监察人,对于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其次是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再次是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委托人具有解任受托人权利。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建立了各方主体之间有效制衡。

以“慈善信托超市”解决慈善公益选择之困

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在快速发展进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方面社会慈善需求在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慈善公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以基金会为代表的社会慈善组织,在组织设立之初就明确了慈善公益范围,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要关注青少年成长、改善青少年教育条件;中华环保基金会则专门资助中国的环保事业等。多元化及不断变化的公益需求与公益目的明确、数量众多的慈善组织之间无法有效对接,导致社会公众面临机构选择和捐赠实施的困难。此外,若针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慈善公益需求而建立相应的社会慈善组织,也将因为较高的组织管理成本而难以落实。

与基金会不同,慈善信托并非法人机构,其采用契约文件形式。因此,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灵活、组织管理成本低的优势。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慈善公益的需求特点,受托人可设立多样化的慈善信托产品。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把面向不同领域的慈善信托进行集中,形成“慈善信托超市”。由此实现一个端口接入,对不同类型慈善公益项目自由选择。相信“慈善信托超市”必将便利公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在更大范围内普及慈善文化。

慈善信托财产专业管理助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国际知名的基金会,如诺贝尔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历经百年风雨而仍能在公益领域发挥重大影响力,主要得益于其能够紧跟金融市场发展,积极开展投资管理,以投资收益保持了基业长青。国内基金会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则不太乐观。按照基金会中心网提供的各家基金会2014年年报数据,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约占三成,投资收益占行业年度收入比例仅为7%。国内基金会投资业务成效不明显,背后的原因既有基金会投资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受到配套制度欠缺和公众对利用慈善财产进行投资的接受度不高的影响。

相比较而言,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在开展投资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信托公司作为银监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具有规范严谨的内控体系、高效率的营运平台以及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因此,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其次,采用慈善信托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公众更易于接受。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当前也同样面临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障碍。因为慈善信托财产在管理方式上与传统的营业信托存在一定差异,不能简单照搬现有的管理模式。

慈善信托将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向纵深发展

目前,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还局限于慈善资源调配,即将资金、物资等资源进行集中,然后分配到需救助的区域和人群。慈善资源调配属于表层慈善公益行为,很难实现深层慈善公益目的。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向深度发展,关键在于实现慈善公益的专业化,体现在公益人员、公益方式以及管理运营等各方面的专业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治理、医疗助老、文化教育等逐渐成为慈善公益活动亟待深化的重要领域。这些领域同时是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方向,在展业过程中不仅积累了较多专业机构,而且深入到相关领域运作管理,形成了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可充分利用其业务开展中积累的丰富资源和管理经验,通过遴选专业化的运作机构、监督慈善公益项目的实施进度、管理项目实施风险,并在事后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提高慈善公益活动专业化水平。

(作者 薛小峰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负责人)(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