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2016年12月29日《关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陕银监复〔2016〕88号)核准,《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股东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三、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三)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修改为“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三)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准备余额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要求…”
四、涉及“帐”字的全部条款中的“帐”字修改为“账”字。
公司已于2017年1月23日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