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业务,四个方向。通道业务是同业业务中的一种,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业务。通道业务主要是投资于非标市场,有几个比较典型的投资方向:
01 一是信托受益权。银行有大量的投资需求是通过券商的资管计划或者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来投信托的计划;
02 二是票据收益权。主要讲的是对已经贴现的票据进行买入或者远期回购的模式,这个业务产生的根源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就要计入银行的贷款规模,有的银行贷款规模不够,就有强烈的需求将票据资产转让出去,是一个扩表的动作。
03 三是委托贷款。例如房地产行业、政府融资平台,他们的融资受到一些政策的影响,会产生银行通过资管计划进而投资的方式方法,包括最近做的比较多的通过资管计划参与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LP,认购契约性基金等等,跟委托贷款的性质相似,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对限定行业或者融资人信贷投放的需求。
04 四是满足银行自身对于存款的需求。例如同业存款和存单质押,都可以实现银行的存款规模的增加,存款规模增加贷款规模也可以增加,从而释放表内的贷款。
通道业务最初的形式是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对限制性的行业和融资人发放贷款,解决表内额度限制的形式。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实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和放开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的放开是证券公司全面参与通道业务的基础,2012年12月,证监会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基金子公司成立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成为通道计划的一个选择。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止2016年年底,整个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模是8.2万亿左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约15万亿,加起来达23万亿左右。而2016年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在20万亿左右,意味着整个证券行业和基金的通道业务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信托,而信托还包括通道和非通道业务。
? 一是跨监管套利,商行和信托公司同受银监会监管,很多信托公司受当地银监局指导和商业银行一样,商业银行不能做的业务,信托公司也是受限制的。例如,对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里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不能投放,信托公司实际上也不能自己投放,以规避风险。但在过往证监会监管体系下,通过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或者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则可以形成监管套利。 ? 二是受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信托公司理论上有规模的上限,券商在初期没有相关的考核,实际现在已经有了,券商在初期可以做的通道业务规模很大,导致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费用比信托公司的通道便宜很多,最夸张的时候,券商定向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费用达到万一万二的水平,而信托公司的通道最便宜的时候也要万三万四,所以商业银行的通道会放到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这也是最近几年券商和基金子公司通道规模大幅快速增长的原因。
银行做通道业务的根源就是贷款规模和限制性行业。在2015年之前通道业务产生的主要需求是商业银行为了表内资产出表,即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不够了,它通过通道业务释放贷款规模,或者通过投资客户理财变相实现对外信贷投放。
2015年以后除了这一块需求以外新增了对限制性行业的信贷,比如房地产和政府信贷。如果未来一旦资管计划融资受限,银行表内贷款又难实现的话,像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这两个商业银行目前最大的客户,它们的融资会变得困难。目前来说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压力不大,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限制性的行业太多了,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等都还是有典型的限制,包括两高一剩等等,这些企业属于限制性行业,它通过表内贷款不能实现,那么必然存在着融资难度加大,融资难度一旦增加,需要通过别的融资模式来满足的时候,融资成本就一定会增加,那么也就是说特定行业通道的禁止会增加融资成本。
从目前证监会指导意见来看,预期未来会有更加具体的指导文件出台,特别是关于存量怎么处理,增量是肯定不能做了。证监会全面禁止通道业务是在整个金融市场去杠杆、去监管套利的背景下发生的,是在监管层面发生的一致性的共识。不得让渡管理责任表明未来券商开展资管业务必须是主动管理的,未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必须承担投资标的的筛选、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清算交收等、不能依靠现在这种委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代理筛选投资标的这种未来都不允许。资管通道业务虽然在合同中有现状返还这样的条款(至少在2013年10月以后,所有的券商和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通道业务合同时,在合同上一定有现状返还的约定),但是一旦业务本身发生风险,在法律层面上,券商和基金公司是管理人,是法律主体的责任无法规避,就有成为原告和被告的可能。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