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以“外汇买卖”名义非法集资案
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原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互联网上宣称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新西兰AEC公司代理商,客户可投资至AEC平台买卖外汇,由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操盘,操盘盈亏与客户无关,客户额年化收益为24%,向全国招收代理商。后张某成为上海鼎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地区代理商,并从被告人魏某某处分得提成。魏某某、张某在未取得中国银保监会许可、未获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借以上述炒国际外汇为名,承诺固定收益,保证本金安全,以委托理财方式,向南通市崇川区等地区不特定人员30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6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余万元。
案件警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社会领域经济犯罪与专业领域经济犯罪相互叠加的情况,例如互联网金融领域案件突出,传统的经济犯罪和网络金融犯罪交织共生,给广大群众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 网名。通过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 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防范非法集资始终牢记三点:
一是选择合法的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理财、信托、基金、债券、外汇交易等金融服务。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坚决不参与。
二是拒绝可疑项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因此,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情况,要提高警惕。
三是抵制高息诱惑。不法分子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在面对高利诱惑时一定要核实项目真实性,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群众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