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内涵与外延
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使租赁有别于资产购置和不把资产的使用权从合同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服务性合同,以及无偿提供使用权的借用合同。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租入设备或技术的申请,由租赁公司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或用自筹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供货厂商直接购进设备或技术,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其业务特征表现为:(1)业务运作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2)租赁标的物和供货厂商由承租人选定;(3)需签订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4)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获取一定盈利;(5)租期内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责任由承租人负担;(6)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7)租期一般为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一般是指购价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5%(含5%)。③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条标准不适用。这实际上是一条时间性标准,它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通常为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而不是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条标准不适用。这实际上是一条价值补偿性标准,通常为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的90%以上,含90%。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姻缘
我国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共性,都有很强的金融服务的中介功能。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上也有很多不同。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前者主要受《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法规管理,后者主要受《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管理。融资租赁业具有向银行借款和负债经营的优势,但资金来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赖与向银行借款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有较宽的资产来源,但不能从事向银行借款等负债业务。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信托公司比租赁公司更具有广泛的管理途径和灵活的处置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租赁专业市场定位、租赁专业技能以及专门人才。认识信托和融资租赁业之间的天然联系和各自的优势和短处,加强双方的战略合作,实现不同非金融机构之间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资源传导机制桥梁,进行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组合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方的经营成本、资金、设备、税收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大有市场空间。
我们必须注意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融资租赁单列项目,仅在办法第24条规定,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用于融资租赁。而该办法第22条又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计划的规定,采取出租方式进行,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运用”是指以贷款、股权投资和租赁等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因此,从广义角度是否可以把出租或租赁理解为包含融资租赁,法规中并无明确,有待进一步商榷。但从《合同法》分则中有关租赁合同的分类来看,明确区分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意义上可见,“出租或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而且融资租赁业务我国又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最为特殊的金融产品来对待,所以从谨慎性角度出发,信托公司直接推出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的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瑕疵或缺陷障碍,可能会引发信托合同的有效性等大问题。因此,在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有效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是最佳的双赢途径。
信托业务中,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渠道。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投资人和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纽带;同样,投资人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投资,租赁公司又可以成为投资人和信托公司的连接纽带。
1、财产信托是载体、租赁与信托两繁荣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作后盾,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外融资成为必然。但是负债经营会增加风险,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会比一般的企业更高。所以一国法律往往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加以明确限制,这使得其外部融资规模受到严格地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财产信托的方式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其具体的做法就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取权进行分离或重组,然后信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租金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此消除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至此,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对其进一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新业务大有帮助。
信托公司被引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具有如下明显的优点:
(1)由于通过将租金收取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从投资者处提前获得投资本金和收益,相当于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减少了负债限额,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可以不限量地开拓新业务。
(2)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发上是主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融资租赁项目。
(3)利用从信托公司获得投资者购买租金收益权的资金来还贷,无疑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度,加速其银行贷款的周期,相当于增加了授信额度。
(4)由于银行贷款利率与分配给信托产品投资人的利益相当,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财产信托的同时,并不减少公司的收益。
(5)由于将租金收取权通过信托公司转让给了投资者,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得以分散。
(6)由于信托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并非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所以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或其他 信托财产的风险得到隔离,一旦信托公司发生破产,投资者只需再次指定一个新的受托人即可。可见,引入信托公司的益处就是对信托财产的风险进行了隔离,这无疑会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总之,上述表外融资的作用就是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在效果上等于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规模,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本困惑,为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无限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信托公司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载体,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赁专业技能。
2、信托租赁巧联手、应收债权立变现。
任何生产企业都离不开对设备的投资需求,传统的由分期付款销售形成的债权,设备销售厂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征得出租人的支持(向其转让),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并说服用户同意把对设备销售厂商的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设备厂商可以减少应收帐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延长还贷期,均衡税负等多种好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主要体现的是利用融资租赁平台实现资产的多元化管理功能,在西方,企业的应收帐款的信托化管理(或以保理方式管理)是企业外包帐务的常见形式,也是实现企业滚雪球式地发展的有效途径,与第1种思路中信托公司主要体现的是信托融资功能相反。以上两种模式是信托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引入融资租赁功能,作为一个思路点来诠释信托与租赁的合作模式,现实中见到的具体表现形式应该是多姿多彩的,但百变不离其中,核心原理的理解是最重要的。
租赁与信托的组合,“有定规,无定式”。信托与租赁合作,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的例子和设想,实际中还会有很多模式。我们应很好掌握租信托业和租赁业务的内在规律,深刻了解信托和租赁的多种功能。要根据不同业务、不同客户、不同租赁标的,根据客户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业务组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信托和租赁服务。此外。信托和租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了解不同机构、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了解不同的金融产品的优势、劣势及运作方法,要与不同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只有如此,投融资机制才会在信托与租赁业务的组合中不断创新、实现多赢。现代租赁业务和信托业务进行产品组合模式设计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①依法:每个交易当事人都依法经营、每个交易环节,法律关系要清晰,相关的法律合同、法律文件要规范。②依规:每个交易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都符合自己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应的监管法规。每个交易环节的当事人的会计处理都符合相应的会计规定、税务规定。③合理:每种应用模式的设计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各个交易当事人的经营优势互补,做到了在各当事人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④共赢:只有当事人实现共赢,投资模式设计才算成功,运营机制才能持久。
三、展望
我国租赁业和信托业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发展道路,金融业界及监管部门对租赁与信托本身功能的认识逐渐成熟了、全面了,租赁业与信托业法规和业务环境也正在不断完善,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和信托市场(在西方发达国家,租赁已成为继信贷之后第二大融资渠道,我国租赁业占GDP的比例仅仅接近1%,可见市场空间广阔。),租赁与信托合作积极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模式必定会引起国内外投资者的重视和市场的反响。信托和租赁业必将迎来明媚的春天,焕发青春!
资料链接:融资租赁
编者:苏州信托于四月十日作为协办单位与苏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举办了“2004苏州融资租赁研讨会”。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此,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下作为在国内刚刚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业务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现代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来购入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所需的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手里租赁设备来使用,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目的的经济行为。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1)融资租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2)租赁标的物是完全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去融资购买的;(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一般为3-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只有当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经丧失使用效力的情况下才能中止合同;(5)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等责任由承租人负担;(6)出租人可在一次租赁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实现盈利;(7)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拥有对设备处置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仍能使用先进设备;(2)手续简便、方法灵活;(3)租金固定,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4)承租企业获得税收优惠;(5)可防止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6)租赁还款方式灵活。
(三)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形式。
2、经营性租赁:中长期经营性租赁是金融租赁的高级阶段,是指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资产帐上,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由出租人留有一定的租赁物残值的交易。从承租人角度,租入物件的租金可以摊入当期费用的租赁交易。
3、出售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包括融资性回租和经营性回租两种形式。
4、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5、委托租赁: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风险。委托租赁包括单个委托租赁和共同委托租赁。
6、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件购置款项20-40%的金额,即可以此作为财务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目60-80%的款项提供无追索的融资,出租人向其他债权人转让与融资比例相对应的租赁合同权益的一种租赁交易。
7、结构共享租赁:一般运用于大型项目。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包括购置设备、运输、建筑安装、技术服务等资金外,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租赁公司分享项目部分收益。
8、分成租赁:承租人向出租人所交纳的租金根据租赁项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租赁形式全部直接同承租方经营租赁物件的收入挂钩,相应减少了承租方的债务风险,是最具灵活性的一种租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