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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2004年信托市场十大认识误区

      回顾即将过去的2004年,在我国信托市场的各参与者——监管者、信托公司、投资者、媒体中,有一些人对于信托业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一、监管部门事实上对信托公司奉行“管住不出事”的指导思想。用简单而又严格的行政命令限制信托公司经营,其潜台词就是希望信托公司宁可少做、小做,不要多做、大做,害怕承担监管过失责任。这不仅有违《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而且将使得信托公司失去生存空间。在发展中不出事是不可能的,关键是监管部门要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效衡量标准不是信托公司是否出事,而是是否促进了一个有序、充满活力的信托市场的产生。

      二、对市场退出机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对于严重违规的信托公司的处罚顾虑较多、动作缓慢,颇有“稳定压倒一切”的味道。严重违规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如若不撤销、关闭从业机构,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类似庆泰信托、金新信托那样的公司而言,金融风险将会从8600万元发展到8.6亿元、86亿元;并且奖罚不分明,其他信托公司也会群起效仿、铤而走险,个案风险将会扩散成为行业风险,造成社会性的震动,监管部门处理难度会更大,以致重蹈“金融机构越大越烂越死不掉”的老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积重难返,使得国家不得不准备动用600亿元财政资金填“窟窿”,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任何一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新公司的进入与违规公司的撤销,属于正常现象,它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是信托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

      三、对信托业务的开发与监督,简单参考国外经验、规定,缺乏创造性思维,只求形似、不重神似。例如,一方面限制公开发行、营销,另一方面对于如何督促受托人履行信托责任,又难以找到合适的方法。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人仰洋人鼻息,将其奉若神灵,已经丧失了自信心,自己的创新精神消失殆尽,这种情况在金融领域也是非常明显的。信托业要在中国长期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创造性思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信托业务特色的制度体系。

      四、信托从业人员过分强调信托项目的创新,在行业投向、产品结构、科技含量等方面花样迭出,忽视了项目的复制推广。创新固然值得提倡,但不容回避的是,创新面临失败的概率也相对较大,且个性化往往会限制规模化发展,无助于稳定业务模式的形成。投向相同的行业领域,采用尽可能简单的产品结构,不断复制推广,可以巩固、强化成功的经验,培养专业经营能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财品牌。

      五、把信托制度优势等同于业务优势、竞争优势。例如,高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功能的吸引力。信托制度在委托理财领域确实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但是现在的投资者最看重的是理财增值,对于破产隔离等功能并没有能够给予较多的关注。虽然破产隔离重要,但投资者感觉它不是最紧迫、最核心的。市场优势需要信托公司去主动争取,不是依靠一项法律或制度自动赋予的。我们一方面要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上,这样才能与证券公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竞争。

      六、信托从业人员在设计不同的信托品种时,设定的预期收益率只反映信托期限的不同,不反映项目所处行业、风险控制手段等的差异。这使得一些投资者产生误解,把信托品种与债券混淆起来,不利于培养其正确的风险意识。

      七、因为目前信托品种的私募性质,许多信托业人士坚持认为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不愿与媒体主动交流。眼下,信托公司的客户数已成千甚至上万,因此并不是纯粹的私募。现阶段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投资者只能听信托公司“讲故事”,获取经过信托公司“加工”过的信息。由于信息有限或有误,无从了解信托公司的信用、理财能力等真实状况,妨碍了投资决策。故只有面向公众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才能更好地约束信托公司合规、尽责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

      八、信托公司偏执于对出台信托业务规章、细则建设的呼吁,忽视了关系到信托公司立身之本、长远发展的法律法规。《信托业法》、《信托经营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信托公司才是生死攸关的大事。现在信托理财市场正在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逐步侵占,如何强化分业经营,保护信托公司的专营权,需要尽快筹划。 “风物长,宜放眼量”,圈地之后再谈如何开垦也不迟。

      九、一些投资者理财风险意识不足,维权意识有误。以乳品收购信托品种为例,在出现问题后,投资者应首先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尽责,如果没有尽责,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追究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问题。但是,这些投资者却在上海政府部门、有关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处静坐抗议。这与90年代股民遭遇股市暴跌而向政府索赔损失何其相似!这一事例说明,对于信托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任重道远。

      十、一些财经记者对信托业的报道目的仅仅是吸引读者眼球,而不是客观地介绍评价。主要表现为:基于过去信托业的历史,这些人对现在性质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信托业务总是持怀疑态度;机械地照搬国外规定,随意引用在我国不存在的概念,例如“合格投资者”等,无形中以国外模式为绝对标准;道听途说,无端地以点概面;新闻标题耸人听闻,反映出浮躁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