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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公司跌入深渊 中国金融信托业面临“生死结”

  按国际金融业的分工习惯,各类金融信托机构往往是社会具有风险偏好的金融资产的托管机构。由于风险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不满足一般性或低收益的风险投资越多,金融信托业就越红火。在中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大潮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风险投资的责权不明,注定使金融信托业要几起几落。近来,又有几家金融信托公司突然跌入深渊,其中滋味耐人琢磨。

  中国的金融信托业之所以“怪事”频发,除了一些经营者和投资人的“短线”经营意识等个案之外,有一个普遍性或根本性的问题,即金融信托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整个行业包括管理层都没有看清:如果说,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甚至证券等行业都可以生存并发展在计划经济或“半生半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唯有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只能依赖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产权界定非常清晰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没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就没有金融信托业堂堂正正经营本业的市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

   何谓金融信托业的本业?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信托业的宗旨,也是信托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重要标志。受人之托的重点是“人”;代人理财的重点是“财”。信托业是受“人”之托的,这个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不仅有产而且享有自主财产绝对支配权的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产权的人;信托业的代人理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财”,而是指社会上可冒较大风险、可以降低流动性要求并希望得到更高收益的财,是那些无论盈亏都由自己承担,没有他人指责或追究责任的财。对这些企图追求高收益的自主财产而言自然要承担更高的市场风险,这种高风险是事前认定,是成败概率都有,收益由财产所有者享有,损失也必须由财产上所有者承担的。不能成归己,败由人,更不能通过信托合约转嫁风险,由受托人完全来承担,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是本末倒置,从事风险投资却不愿承担风险或没有(行为)能力承担风险。中国的市场制度主体或企业根本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国有或公有的,现在的企业产权制度仍然是模糊的。大量国有企业的法人拥有的仍然只是名义上的账面财产,损失是要追究个人责任的。因此,中国的金融信托业的所谓本业就变成了“受(法人)个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自己(信托业)承担损失之财”。这就极可能演变为:代别人理财,却自己背雷。

   信托业何以生存?

  从现代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看,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是:第一,社会经济发展中用于储备的金融资产(虚拟化)越来越多,储备的选择面越来越宽,不断地对信托业务产生新的需求,信托业所受之托也越来越多。这个大环境在中国同样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用于储备未来的、可以投资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希望能够由专家打理并获得更大收益的各种非商品(可以脱离现实商品交换)类财产。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市场机会)已经为信托业的高速发展打开了上升空间。

  第二个条件是,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这个条件在中国正在改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清晰的表达,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在使各类法人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支配权。我们期望,清晰产权不仅仅要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要向鼓励产权私有的层面拓展。

  第三个条件最重要,它指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指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必须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还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这两个市场能够平衡健康发展,金融资产的虚拟化以及虚拟化的金融资产向现实的商品货币转化的市场条件。这个市场条件正是中国目前还不具备甚至是认识模糊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准许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是可以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现代金融企业、是联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惟一金融纽带。由于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并非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使投资者难以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预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行为,包括金融企业的行为并非出自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而是经营者甚至有权者权利的考虑,所以很多在市场上表现的行为或发出的信号经常是扭曲或虚假的。

  更为遗憾的是,中国的虚拟经济市场不但是缺腿的、发育迟缓的,而且是对投资参与者极为不利的。比如中国至今没有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交易量最大的外汇或货币交易市场,比如至今仍在为“圈钱者”服务的股票市场。所以,我们的金融信托业在实业界的投资成功很少,在虚拟经济领域的投资则几乎没有成功的案例。

   金融信托业的生死结在哪?

  应该已不言自明:关键是仍不具有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金融运作需要的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说过一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句话的关键点不是“想象力”而是人,没有独立产权的人是不可能有想象力的。所谓想象力就是风险追求的原动力,是高收益驱使的创造力。缺乏了鼓励独立产权(不一定是私有)发展的制度环境,人就不会想创造,更不会冒风险,当然也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托业和市场经济。

   真正的金融信托业是必须冒风险的,是社会进行风险投资的专业机构,现代市场经济的风险一定会集中体现在它的身上。所谓现代市场经济是指世界已经开始进入新经济时代。而新经济时代的本质不是简单地表现为“生产力奇迹”,而是劳动和劳动价值产生本质变化的时代,是创新产品和创新产业层出不穷,同时新生和死亡的发生频率都极高的时代。所以,“生产力奇迹”不是简单的GDP奇迹,更不是社会财富量大比例增长的奇迹,而是创新劳动能创造超额剩余价值而又使这些价值迅速贬值的奇迹,是金融资产的虚拟化成分越来越高甚至远远超出实体经济容纳量的奇迹。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到处是生产过剩、资产贬值、“折旧危机”与投资失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金融业的坏账率会越来越高,风险投资的杠杆比例(实际是成功与失败的比例关系和风险投资的收益率)也越来越高。 新经济时代条件下专门从事投资选择的金融信托业处在更加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其特殊的风险定位自然凸显。而我们在实践中却过度强调了金融信托业的低风险,如,金融信托业具有独特的低破产风险制度优势。

  的确,在所有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破产隔离”功能。换句话说,由于“信托合同”必须载明信托公司不承担任何投资失败的风险,所以,因投资失败可以使委托人破产,受托人却不受牵连。但如果真是这样,为别人理财失败,信托公司却可以安然无恙,整个金融市场将面临极大风险。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的市场条件下。我们知道,金融信托业本身是高杠杆行业(可以用极少的资本经营极大的社会资产),它所涉及的投资领域绝大部分又是高风险区域,虽然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信托公司有“破产隔离”的保护功能,但如果信托公司因此漠视风险、盲目乐观,甚至铤而走险,一再地出现投资失误(这在新经济时代条件下是可能性极大的),不但会使信托公司面临信誉丧失的风险,更会使单个“信托合同”风险逐步演化为整个社会资金流动性中断的风险,甚至引发重大的金融危机。这个辨证关系是每一个希望与金融信托业从事委托业务的委托人所必须事前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