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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重要提示

本人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同意以上条件,才能继续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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