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