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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司司长高传捷要求:信托机构要以信为本 以诚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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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来源于道德的法律制度,它通常可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实践证明,完善诚信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了诚信原则,后来贯穿于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并逐渐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一诚信规定比较原则,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其确切涵义的争论,但人们对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没有疑义的,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人们讲诚信就是要守诺、践约、无欺。
    我国要发展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注重诚信建设。因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只有法制和诚信建设并行,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将失去运行之规。对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对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维持正常秩序的保障;对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
    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将财产交给他们管理并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就无从产生。
    对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机构经营信托业务,推出信托产品,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较多。只有取得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机构的产品推介才能获得成功。因此,信托机构在诚信方面应当起表率的作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诚信立业”,努力掌握优异的投资技能,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只有取信于投资者,并给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投资回报,才能夯实“代客理财”的基础,吸引投资者,形成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也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才能进一步谈及如何拓展信托业务和促进信托业发展的问题。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将无从谈起。
   无疑,诚信是信托业的支柱和基石。失信酿祸,守信孕福。失信必然丧失市场,失去竞争力;守信才能赢得投资者的支持,占领市场份额。应该说,信托机构的信誉高低,就是衡量其受托人资格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总而言之,诚信是一笔丰厚的无形资产,信托机构要倡导诚信,以信为本,以诚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