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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发展我国信托行业必须解决两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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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在中国信托国际论坛上,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原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夏斌表示,发展我国信托行业必须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银监会和证监会还需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其二就是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

   夏斌指出,目前存在着同一客户分别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从事相同的资金委托理财业务,不同的监管部门会有不同的监管制度与政策。例如:银监会规定,单一客户的资金委托最低限为5万元,证监会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客户资金委托最低限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客户资金委托最低限为10万元。

  银监会规定,每一信托计划客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监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客户数量没有限制;另外还有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没有地域经营上的限制,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异地业务予以明确的限制等等。这些长期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引发了一些不应有的金融风险;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尽快统一监管政策。   

      夏斌同时指出,应该改变目前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他表示,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以赚取利差收入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信托是以基于信托合同基础上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为主、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对信托公司以及具有信托行为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应该主要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执行为主,以防范金融风险。具体来说,对后者的监管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托活动要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遵循由上述信托原理引出的基本原则。为此,监管机构要根据这些原理与原则,进一步明确信托设立的具体条件,信托书面合同内容等特殊内容,以及贯彻信托独立性原则措施等等;其二是监督受托人忠实尽责履行与委托人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于信托是否可等同银行方式收取监管费用的问题,夏斌表示,目前整顿后保留的信托公司还存在相当部分需限期清理的非信托财产,这部分资产不仅不产生收益,有关公司还准备以资本金弥补资产本金损失;另外,信托业务品种繁多,风险不同,收费标准不一,一般的资金信托项目收费标准只有0.5%到1%,远低于银行的利差水平;三是目前信托业务开展难度很大,2003年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为940万元。如果完全按照银行监管费收费方式计收,势必影响整个信托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在监管费用收取方面,应该要区分银行和信托两类不同机构的现状和特征,对信托公司缓征监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