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11月4日,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该《意见》在保护个人债权的同时,也为信托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意见》规定,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也就是说,今后如果信托项目发生亏损,即使信托公司破产清算,也要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政府不再为之“买单”。
淘气的“坏孩子”
“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像力媲美”,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如是评价。
我国法律明确提出,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而且,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表面上看,信托似乎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无所不能,但事实上它却没有自己独立特有的主营业务。
它更像是一个淘气的“坏孩子”。
信托业在我国发展了20年,风险事件一直不断,先后经历了6次清理整顿。从整体来看,国内信托业自规范整顿后,两年多来已取得很大成绩,公众也在越来越多地关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央行先后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种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然而,捆住的手脚刚刚放开,一系列的违规事件就使信托业再遭“信誉危机”。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引发资金链断裂;而后德隆系运作的东方富龙信托计划涉及多方面违规,未诞生便被紧急叫停;7月金新乳品信托爆发兑付危机…… “没有信用,何谈信托?”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感慨地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他认为,信托业难以取得关键是缺乏信用,这和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有关。
除了业务范围广泛以外,信托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任何单一领域都不具有优势。相反,由于整个社会对信托业的缺乏了解,甚至谈虎色变,信托公司往往不得不靠较高的收益率和更多的保障来吸引投资者。迫于盈利压力,信托公司就不得不选择收益更高的项目,从而就可能忽视了风险,并常常因此导致违规事件发生。而管理层只好加以更严厉的监管政策,如此恶性循环,信托公司的业务就自然会萎缩,生计也就自然艰难,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收益与风险并存
为了销售产品,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在向投资者介绍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夸大潜在的利润,掩饰可能发生的风险。
近日,记者拨通某信托公司电话,以投资者的身份咨询信托产品。理财中心的一位女士首先询问了记者的资金量大小,随后就推荐了最新要发行的产品。她告诉记者,这款产品的预计年收益为4.6%,并特别提醒说,这是加息后设计的新产品,而加息前原本设计的利率是4.3%。她同时还向记者推荐了另一项证券类信托产品。产品预计年收益平均在5.5%,并约定当年收益超过一定比率时,双方分成。
当记者询问有没有风险,会不会亏损时,她说:“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目前我们的产品收益最低的是4%,其他一般都在10%、13%。”
如果真的如销售人员所说,有那么高的投资收益率同时却没有任何风险的话,那么就不能不说是对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的。然而,事实上风险总是与收益同在。
目前,信托公司的产品一般分为指定项目类信托产品、贷款类信托产品和证券类信托产品。应该说,每类产品都存在不同大小的风险。比如,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抵押品贬值风险、证券类信托所投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前不久发生的望春花股权信托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信托公司为了归避风险不惜和委托人打起了官司。委托人上海岩鑫将454.0216万元委托给华宝信托,用于竞拍望春花的400多万股权。股权竞拍成功后,上海岩鑫又将该项股权以每股2.4元的高价转让给上海致真公司,而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的价格是2.5元。也就是说,上海岩鑫的转让获得的收益将超过500万。华宝信托拒绝了这一做法,认为这是在转嫁风险,套取暴利。因为,望春花2003年度的每股收益只有0.0126元,每股净资产只有1.208元,而且华宝内部的研究报告认为,望春花的每股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还更低。
在这一案例中,华宝信托站在了信托投资人的一方,维护了公司的声誉,双方还打了官司。但我们可以试想,如果委托人与信托公司有关联关系,有共同利益,结果会怎么样呢?这就完全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使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监管与发展之路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信托业如何才能走出这一怪圈呢?
政府不再为信托风险“买单”应该是第一步。以往,金融机构完全是国有的,都是在政府信用下开展经营活动的。再加上法规不完善和监管不严格,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职责有关。所以,一旦信托机构发生危机,最后总是由政府出面“买单”。
然而,随着信托业的规范整顿,改制和重组,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引入了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战略投资者,不再完全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化后,自然应该引入市场化的做法。既然信托公司是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就应该由企业自己来“买单”。企业与投资人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
发生上述变化后,作为个人投资者应该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在准备享受收益的同时也要做好承担风险和损失和准备。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金融法律知识,具有一定风险收益评价能力。对于那些回报既丰厚,安全又有保障的信托项目,投资者仍然要对风险有足够的考量:为什么这么好的项目不去银行贷款呢?为什么分红高、价值高的股权要转让呢?
信息透明应该是第二步。风险的产生以及危机的最终酿成往往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有关。只有透明,外界才能充分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规避风险;才能更好的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约定始终如一的执行。产品能否实现双赢,预计的利润率、承诺的条款最终能不能兑现,这些都和公司的信誉有关。信托业无信不立,有好的信誉才能做大做强,否则就会萎缩、做死。
社会之所以对信托业非议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了解太少。因此,信托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意义重大。暗箱里的东西如何能取得更多投资者的相信和信任?只有敢于把自己完完全全的放在阳光下接受外界检验,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托,基金业之所以能迅速做大,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相对透明,能够让投资者一目了然。记者发现,目前不少信托公司甚至连产品信息都没有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做得好就披露,就大肆宣传;做得不好就尽量隐瞒,就藏着、掖着。这样的公司怎么可能获得社会的公信力?
此外,改善信托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第三步。信托专家王连洲曾指出,公众对信托也产生影信任危机,究其根本是因为:信托公司独立主体地位没有稳定性,内控机制不健全,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和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挪用客户信托财产。
前不久,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应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这一举措填补了长期以来的制度真空,但要使我国信托业真正走向规范,取信于民,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