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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4年12月7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划转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103号),国资委就本次股份划转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司第一大股东陕西省财政厅和第三大股东陕西省交通厅分别将所持有我司的15334.046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48.81%)和702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2.23%)全部划转给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
二、此次国有股划转后,我司的总股本仍为31418.7万股。其中高速集团持有16050.0866万股,占总股本的51.0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