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两个月,我国信托业的产品推出同比减少,政策法规增加、规范化进程加快,市场各界期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整个信托业的发展态势惹人关注。
信托基金发行减少
据统计,2005年1、2月份,共有25家信托公司发行了27个信托基金,与2004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按照资金运用方式划分:贷款16个,购买银行信贷资产3个,证券投资2个,购买收益权、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货币市场投资、商品交易和组合运用各1个;按照资金投向领域划分:房地产7个,交通运输5个,金融5个,制造业4个,分散2个,零售批发、水利环境、住宿餐饮和不明投向各1个。
联华信托推出的"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运作模式比较接近国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形态,资金主要用于向调查企业贷款,或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商业住宅,用于收取租金或再次转让。只是这一基金期限过短,流动性不足(没有二级市场)。
湖南信托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推出了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基金。这是国家开发银行自2004年8月以来与信托公司的第八次合作。由于有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加之光大银行的代销,湖南信托仅用一天时间就募集完成一亿元的资金。而且该基金的预期年收益率为5%,为一年期信托基金中的较高水平。
时隔一年之久,泛亚信托重新出现在信托市场,推出2006世界园艺博览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信托基金,用于道路、桥梁、给排水、照明、动力配电以及棋盘山开发区内、2006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配套项目的土地整理等。信托期限3年,1.5亿元,预计收益率5.5%。沈阳棋盘山开发区财政局承诺以每年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保障,并以与信托资金等额的有效可变现资产作抵押担保。
相关制度密集推出
关于信息披露,近期最引人注目是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于1月18日公布并正式实行。相对于2004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该规章内容更加翔实,切合信托业特点,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它可以督促信托公司规范、审慎经营;使投资者准确了解、认知信托公司,对于认购信托基金(理财产品)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另外,在强化市场运作机制,促进信托公司优胜劣汰等方面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堪称我国现代信托发展史上一部重要的规章。
根据该规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来观察,信托业务总体状况的信息披露有待加强,因为信托公司主要经营信托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内容应该作为单独的部分予以更加全面的揭示,不适宜作为会计报表附注中的一个子部分。原先,金融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不透明,如果信托公司严格按照这一规章披露信息,将有利于公众公司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关于会计核算,财政部1月5日发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分为五部分内容,分别对信托项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及信托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财务报告格式及其编制方法作出系统规定。它提出了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明确了信托业务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规范了信托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报表格式作出系统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这一规章是建立在信托财产分账管理的前提下,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奠定基础,也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准确的信息。
比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它内容全面、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中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使得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过于集中。在信托期限较短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没有必要。应该考虑结合信托项目的成立生效时间,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企业年金带来新机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的4个配套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
年金业务正式启动为时不远,对部分信托公司是一次业务机会。但由于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均在按照信托制度设计年金产品,争取这一业务,而且年金在资金投向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目前尚不能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所以,信托公司与这些金融机构相比,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近期只有擅长证券市场投资的个别的信托公司,例如华宝、中信、金信等,在筹划年金业务。对大多数信托公司而言,年金业务可望不可及。银监会应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沟通,允许年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也要准备为年金度身定制,侧重安全性与盈利性,开发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起步
1月19日,华信信托在其公司互联网站上公布2004年度财务报表,这是一件大事。虽然与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相比,内容较少,但这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国内第一家信托公司首次公布。根据财务报表数据,信托(委托)存款压缩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已经比2004年初减少89.5%。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6.6%,与行业平均水平26%持平。估计信托财产不在这两张固有财产报表中。无法判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是母公司或合并报表,也不是比较式会计报表。
信托机构新动向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后,一些信托公司对此寄予厚望,在房地产信托方面的业务摩拳擦掌,正在准备更多地从事此类业务,并将其列为自己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方向,积极参加有关房地产业的研讨会,邀请知名房地产咨询公司合作。这些信托公司主要有联华信托、金信信托、深圳国投等。
根据去年12月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一些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1月开始申请异地发行资格,他们一般比较倾向于沿海地区;同时,一些未能达到条件的信托公司对此感到失望。异地发行在艰难中酝酿启动。
外资零售业借道信托公司向国内扩张。近期深圳国投与沃尔玛的合作是典型的案例:外资零售商与信托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其中外资零售商绝对控股。信托公司(或其关联方)为该合资公司购买土地或商业物业,收取租金,外资零售商因此节约了购置房产所需的大量资金,将自己的有限资金专用于零售业务的扩张。非常遗憾的是,内资零售业并未意识到这种金融支持的重要性。为了防止外资零售商垄断、控制我国零售终端渠道,国内零售商应借鉴这一模式,加强与信托公司在股权与房产租赁业务两个方面的合作,解决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紧张难题;信托公司应考虑优先为内资零售商的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例如新建或购置房产,出租给内资零售商,收取租金。双方完全可以达成长期战略性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