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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严防交易对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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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闽发证券违规的拖累,衡平信托发行的“恒发债券投资信托计划”一度无法按期兑付,虽然该事件最终得到解决,但如何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特别是证券投资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日前,中国银监会就这一问题专门发出文件。
  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最近一些信托公司因交易对手的风险造成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损失,给公司和信托当事人造成较大风险,信托公司要将防范该类风险作为其受托人尽职管理的重要内容。
  据悉,信托公司的交易对手包括其自营和信托业务贷款、投资和拆借的交易对象、对外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提供服务的证券经纪机构、代其处理部分信托事务的投资咨询管理等各类机构。
  银监会强调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托财产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用信托为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类的融资。
  信托公司从事自营和信托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审慎选择市场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作经纪机构,并向信托当事人披露尽职调查情况,应定期跟踪经纪机构的资信状况、收集充分信息,防范相关风险。
  一位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底衡平信托和闽发证券合作推出“恒发债券投资信托计划”,由于受托投资的国债被合作方闽发证券挪用,导致该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信托公司的信誉受到影响。此次银监会出台这个通知的目的,就是提醒信托公司要防范由交易对手而产生的风险,之所以特别强调证券类投资,表明监管层对相关风险波及到信托领域的警觉。
  《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将资金运用于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时,应重点关注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并防止交易对手将资金用于非约定用途,造成风险失控;以信托财产从事贷款业务,应亲自履行风险审查、贷后跟踪管理、贷款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客户还款能力动态检测、贷款回收等管理职责,不得将主要信托事务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银监会同时要求,各银监局对信托公司自营和信托业务交易对手风险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落实自有和信托资产运用的去向、用途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