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长安信托官方网站!本网站支持IPv6。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银监会“2号令”实施在即 47家信托公司谋变

阅读次数:2879次       银监会“2号令”明日施行,28日下午,国内47家信托公司的老总在重庆“封闭”商讨,寻求突围之道。所谓“2号令”,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就是准许银行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信托业重庆会议就是为了让监管层及国家高层更多了解信托业、推进监管政策优化的举动之一。他介绍说,该会议是中国信托行业协会“中华信托万里行”活动的子活动,该协会计划通过在深圳、上海、重庆、北京、大连等几站的行程完成后,形成一个中国信托行业调研报告,该调研报告可能以“白皮书”形式,直接递交给监管层及有关高层。集合博弈力量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会议原为“中华信托万里行—全国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研讨会暨中西部区域性信托公司座谈会”,但是,由于该会议恰好在“2号令”实施前夕召开,因此,在为期两天会议议程中增加了一个“讨论银监会‘2号令’”的程序。由于会议拒绝透露任何信息,《第一财经日报》只从上述知情人士处获悉,信托公司认为,委托理财本来是信托业应该做的“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业务,但银行及证券公司大规模进入,使得本来生存就很艰难的信托公司备感压力,他们必须寻求突围。上述人士透露,会议主要内容可能集中在“商讨‘2号令’下的信托业发展主线,如何避免直接与银行、证券公司在业务上发生正面冲突或回避策略,以及如何促进监管层及国家高层加深对信托业的了解,并寻求推进监管政策优化的途径等方面”。另悉,有与会者27日提出,每家信托公司负责游说一名人大代表,呼吁正视信托行业并改良信托业监管政策——他们把这定义为一场博弈。“坏孩子”的苦衷由于“2号令”即将实施,重庆会议上,信托公司的老总们相互传染着悲观情绪。一家信托公司的老总说:“我看到银行委托理财的广告贴在我公司的大门上,心里很不是滋味。”其原因在于,目前的信托管理法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其他公众媒体上刊发广告,推广信托产品。而目前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做同样性质的委托理财产品,却可以到处做广告和推广。各地的监管部门对“其他公众媒体”的理解也不一样,该老总称,他所在的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代售网点上拉了一个宣传委托理财的横幅,也被监管方要求取下。这一问题被多家信托公司提及,他们认为这是“行业不公平待遇”,同一个产品项目,出现不同的法规。目前,国内证券业归中国证监会管,而银行业与信托业归中国银监会管。另一家信托公司的老总称,证券业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因其跨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而银行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由于只是分归不同司级部门管辖,容易协调或争取平等待遇。对信托行业监管偏紧的认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一些与会者指出,目前信托公司还被要求在销售信托计划时,受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不能开展异地业务等,这些限制性政策都导致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负重前行”,成为钳制信托业发展的一大限制。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被允许从事多达30个门类的业务,但是实际可以从事并能从中找到较大赢利空间的并不多,多位信托公司老总表示,他们在寻找“信托行业的主营业务方向”。为什么身为金融四大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之一的信托业一直得不到监管层及国家高层的重视?为什么目前国内信托业的总量根本无法与其他三类金融业务相比较?为什么监管层要进行不对称管理?问题主要还在自己身上,一位与会人士称,因为历史原因,国内信托业多次出事,信托业留给监管层、高层及外界的印象是一个“坏孩子”,需要加强管教,所以对其宁愿矫枉过正。呼吁出台《信托业法》目前的监管政策要求,信托公司的委托和项目必须一对一且封闭运行,必须有某个项目作支撑,信托公司根本没有回旋余地,信托产品互不流通,且被限定不得展期,并要求一旦到期必须兑付。一位信托公司老总认为,银行在化解自身风险时,有比较完备的风险缓冲、转移机制,譬如项目展期、发放新的贷款、用准备金或利润化解风险、申请央行再贷款等风险救助的制度性保证。一些信托公司据此呼吁:“还我金融身份。”然而,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实际上还算不上金融公司,顶多只能是“类金融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机构都允许负债经营,而信托不得负债经营,相反,目前监管方还在清理信托公司的负债经营。一位信托公司老总表示:“国内信托公司尽管是按金融机构在进行监管,但是在具体开展业务中却不能负债经营。”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在会上表示:“要从整个国际金融体系与国内金融改革来看待信托业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但整体来看,我国的信托业仍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与此相伴的是低效的监管体系,低效的监管体系又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陆红军建议,信托业运营应着力向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型发展,应编制发展信托业专项规划,建立信托业区域中心以分散行业风险。陆红军表示,目前国内只有“一法(指《信托法》)两规。”制度上不完善,且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信托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信托业的违规经营埋下了伏笔”。他建议各方应积极推动早日出台《信托业法》。(本报记者程维发自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