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聚焦“三农”问题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而土地改革的关键在于从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破题,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农民素质提升的目标。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此背景下,土地信托的实践实现了农民股东化、农村公司化、土地证券化、农业产业化的制度设计,引进了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方式,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三农”问题的现实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重重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土地平均分配为原则,导致的结果是土地细分,土地经营规模有限,无法进行集约化生产。在细碎化经营的背景下市场利用率低、生产成本高、效益差,现代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无法普及,直接阻碍着农业产业的结构化调整和农村商品市场的成熟化发展。
现实中由于农民社会知识占有量的不足,农民本身对于土地的利用率不高,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民“各自为战”的格局下,个人对天灾人祸等风险抵御能力严重匮乏,看天吃饭,自身保障体系极度脆弱。若是遭遇恶劣天气,农民的辛勤劳动可能化为乌有,颗粒无收。同时,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不可能实现一盘棋下的战略布局,对经济作物的选择往往遵循羊群效应,盲目从众,致使经济作物过剩造成产品挤压,价格破位,甚至“丰年闹饥荒”,最终导致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土地信托成解决土地制度问题良方
土地制度问题核心在于解决产权私有化与经营细碎化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创新性的土地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土地信托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利用信托制度建立多层次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具体体现在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把土地经营权托付给信托机构统一管理经营。在此基础上,由信托机构享有土地经营权,依据土地性质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解决细碎化发展问题,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运作,提高土地收益。与之对应的农民享有土地的受益权,根据合同获取固定收益并和信托机构共享增量改革红利。
土地信托对土地制度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土地信托化造就了土地资产的看护人——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得以有机地融合知识、资本与土地,进行一盘棋的土地结构化布局,杜绝在细碎化经营中会出现的短期行为。既实现了收益的最大化,也促进了土地的结构化调整。土地信托实现了土地产权的货币化,打破了农民与土地的刚性联系,将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释放了农村劳动力且增加了农民收入,最终实现利益分享的普惠化。土地信托将土地流通与社会保障挂钩,用土地信托的部分收益提高了对农民的保障水平,化解了农村的改革阻力,维护了农村的发展与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信信托、中粮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机构纷纷开展了土地信托实践,试点后社会反应良好。实践证明了土地信托是目前中国模式下,解决土地问题,带动农民共同富裕的良方。
土地信托系供给侧改革的理想助推器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供给侧改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轴。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改革,他强调“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供给侧改革旨在促进劳动力、土地、资本、创新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和利用,为中国未来的改革发展指引方向,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而土地信托模式的提出,实现了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创新路径,正是对供给侧改革思想的贯彻和实施,是供给侧改革的良好范例。
劳动力方面,土地信托化后信托机构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统一运营,使得农民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从供给端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土地方面,土地信托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变细碎化经营为集约化生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还能从战略上一盘棋布局农业结构,助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资本方面,土地信托实现了土地的证券化,农民持有土地的收益凭证可用于交易流通,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的注入,实现资本助推农业,农业反馈资本的共赢局面;制度创新方面,土地信托系金融产品与传统农业的结合,金融制度的创新将为农业的深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支撑。
土地信托化改革,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以法律和资本为纽带,激活土地金融属性,解决土地生产、流通中的种种问题。这是解放土地和解放农民的实践,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