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与受托人的专业、连续管理功能既能够保证养老财产的安全,又解决了老年人无力或不愿管理财产的问题,促进财产的充分利用与增值,为老年人养老生活提供资金安排。养老信托是指信托制度在养老金管理和养老服务业发展上的具体运用。
一、养老市场发展现状
(一)中国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时期
按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则表明该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15 年末,中国总人口为13.74亿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6.10%,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0.50%;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和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分别是13.33%和8.93%。比较数据可知,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来临。联合国的人口数据预测,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将超过30%,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可以预见,人口老龄化问题既是影响中国宏观经济实现持续平稳发展所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更是中国千家万户必须正视的严峻问题。
(二)机构养老的作用逐步提高
中国传统养老观念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或者私人是养老的主力军。“养儿防老”是养老观念的集中体现。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逐步发展,养老政策和社会体制的逐渐改变也影响着养老观念的变化。随着中国养老观念和养老政策体制的演变,养老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问题,以家庭、企业和社会统筹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逐步构建起来。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是近年来中国养老政策的基本政策,该法规明确了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国养老政策变化中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断提高“机构养老”在养老体系中的地位。2014年8月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并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2015年2月民政部等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及机构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投融资体制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2016年3月,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支持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信托公司可以开发“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政策的变化强调了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明确了中高端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机构养老。
(三)养老服务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老龄化加速来临,养老市场潜在需求巨大。但整个养老产业供给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市场供给存在缺失。养老设施建设明显不足,服务供给总体不足,结构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养老床位及护理服务供给不足,每千个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水平。二是社会养老投入不足。社会保障与就业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国的水平。除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养老经费来源渠道尚不固定,服务补贴标准明显偏低。三是养老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产业链存在较严重的断层现象。目前的情况是,仅养老住宅市场发展较为活跃,但长期护理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服务人才培训、老年用品等上下游供给缺乏。随着国家和各地区对养老产业支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养老产业将成为中国的“朝阳产业”。
但是,面对巨大的养老市场,金融体系对养老产业的推动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目前,在中国城镇进入养老消费年龄层次的人群中,很多家庭的财产占比最大的是房地产,这些固定资产捆绑了普通民众的半生积蓄。因此,需要利用金融产品设计来完成对养老计划的提前布局,以解决固定资产流动性的问题来推进养老消费,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二、养老体系中信托的作用
信托公司及信托制度在家庭养老资产规划的优势可归结为资产隔离的安全性、特定目的性和管理运作的灵活性。这种独特优势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
(一)养老信托具备资产隔离的安全性
资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管理的核心特点。由于家庭财富养老规划的资产运作时间较长,一般从委托人的中壮年时开始运作,持续到委托人的晚年,长达数十年的时间,所以养老资产的安全性至关重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信托管理制度最具特色的制度安排和信托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构造的关键保障,同时也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特别是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特征。以信托形式设定的养老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这部分资产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何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了养老资产的安全性和专属性。
(二)养老信托可以实现养老的特定目的
信托财产管理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财产特性和养老服务需求,选择财产保值、增值以及养老服务保障等不同需求,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特有的功能设计,灵活搭配,有选择性地开发满足委托人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因为信托财产实现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信托财产的管理可以选择有丰富经验或具备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信托公司,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养老,包括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委托人将养老资金或财产及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仍然可以完全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和家庭需要,满足委托人所需要的财产权益获取方式和养老保障方式。
(三)养老信托财产运用广泛灵活
信托财产既可以运用于货币市场,以保持部分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又可投资于资本市场,分享部分公司的价值增长收益,还可以股权的形式投向各类产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财产特性,以及其财产保值、增值或传承的不同需求,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独特的功能设计,灵活搭配,合理选择,开发出满足委托人特定需求的、具有鲜明个性化特征的信托产品。除此之外,信托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合理规避政策的限制方面,如税收等环节,以此润滑政策调控的僵硬性。
相较于其他单一的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信托很重要的功能在于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而不仅仅只是在经济上提供养老资金。养老规划型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去定制养老服务,如居民可以在中壮年时期将额外的积蓄设立为专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信托计划,将包括养老金在内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交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用于开发和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弥补中国养老服务产业的不足,实现部分人特定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养老信托基本模式
国内外信托制度发展的经验证明,信托制度可以在养老金管理和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缓解社会养老问题,尤其是帮助居民提前储备养老资产,开发建设适合他们需求的特定养老服务业。面对养老产业巨大的市场潜力,一些信托公司对养老信托和养老产业等相关领域进行了尝试,个别公司开展了业务实践。根据当前信托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中国养老市场的发展现状,养老金融信托、养老消费信托、养老产业发展信托是当前信托公司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业务重点,也可以作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点方向。
(一)养老金融信托
养老金融信托是个人对自身或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行资金、财产上的提前安排,即交付信托公司参与养老金融集合信托计划,或设立单一养老金融信托,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在资金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实现受益人特定的养老资金需求。
养老金融信托的投资管理不同于一般资金信托,具有存续期限长、有特定养老需求等特征,因此养老金融信托的交易结构不同于一般资金信托,需要设定特定的安排,确保受托人依法实现受益人养老资金的需求,如引入监察人制度。在长期限养老金的管理中,除了监察人制度外,还需要对信托资金的运用领域、运用方式等设定约束,确保实现养老金融资源的保值和增值。同时,还需要改进信托计划管理的信息披露与客户沟通,建设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长期信任关系。
(二)养老消费信托
居家养老模式下,养老消费的内容包括家政、护理、餐饮、紧急救援、心理关怀慰问等服务;机构养老模式下,养老消费的内容更广泛,包括养老住房、护理、健康医疗、疗养康复等全方位饮食起居服务。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为受益人特定的养老消费目的,集成养老消费服务资源,督促服务供应商为受益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
当前,基于养老消费服务的潜在需求,中信信托、北京信托等一些信托公司在养老消费信托业务上进行了探索,深刻把握交易结构中各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全面剖析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
(三)养老产业发展信托
养老产业涉及养老地产开发建设、医疗养老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养老医疗和养生康复等综合服务的运营与管理,具有前期投资额度大、投资回收周期长、运营管理专业性强等特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设了一些运营管理良好的养老服务项目,中国一些机构也开发了一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养老服务项目。信托公司参与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需要探索合适的商业运行模式,还需要根据信托资金投资者的特殊偏好,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以合适的交易结构和制度安排,促进信托公司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
四、养老信托发展趋势
中国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但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国内养老产业才刚刚起步,养老服务产业远远不能满足老龄化加速的巨大养老需求。信托制度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可以实现养老财产的独立性和特殊目的要求,通过信托公司的持续管理,实现养老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结合。养老信托能够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新的思路,解决部分家族和居民的养老问题。
(一)提供理财服务,促进家庭和社会养老财产积累与规划
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管理运作的高度灵活性、信托架构的长期稳定性和忠实委托人意志等特点,在家庭和社会养老财产的管理运作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一方面,通过在社会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中引入信托机制安排,提供专业受托服务,增加信托产品投资,丰富资产配置,促进投资管理运作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针对老年人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以及中国的“4∶2∶1”家庭结构使得子女照顾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养老信托可以为中等收入以上老年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产规划和管理服务,创新设计信托金融理财产品,统筹规划中长期养老安排。
(二)发挥资源整合功能优势,促进养老市场供需平衡
目前中国养老服务市场在供给量总体不足的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存在着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以及大量较健康人群长期占用床位、需要床位人群排队等床现象,而一些相对高端的养老公寓入住率偏低,经营状况欠佳。养老信托可以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发挥资源整合功能,将特定养老服务的提供方和需求方进行有机整合,降低养老产业投资方和消费方的不确定性,提高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服务水平。
同时,信托公司未来还需要加大养老信托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便管理养老信托业务所需要处理的复杂、琐碎的各项权益和信息,实现对养老消费权益、服务品质的全面有效监督。此外,鉴于养老消费权益流转困难,还需要探索建立养老消费信托权益流转平台。
(三)融通社会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信托能够发挥投融资功能优势,通过养老信托吸引社会资金, 促进养老产业市场主体的发展。一些信托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创新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和收益分配方式,拓宽信托资金的使用领域,把握养老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和巨大市场潜力。
(四)发挥公益服务功能,促进养老基础保障服务的改善
公益服务是信托的基本功能之一,公益信托也是各国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形式。中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明确规定,其范围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文艺、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与其他养老基础保障服务相比,公益信托更具灵活性与便捷性:一是可以完全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不受捐赠规模与存续期间等限制;二是监管体系完善,运作透明规范,可以确保对公益资金的妥善运用;三是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专业化,能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益信托的模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础养老保障服务的供给,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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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