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集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针对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依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一旦集资群众受利益诱惑,开始积极宣传集资活动并拉拢亲友参与集资,便由参与者转变为了宣传者或组织者,届时办案机关将参考案件情节与涉案金额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针对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推波助澜的虚假广告发布者,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这些年来一直对涉及非法集资虚假广告的发布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广告发布的管理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群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