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全国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常见形式包括:
(一)假借房地产等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二)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原始股、产权股、板块股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典当行投资基金、期货交易、融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名义非法集资;
(四)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购买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五)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以商品销售或返租、团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网络技术臆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城”、“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道气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
(九)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进行非法集资;
(十四)以科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五)利用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
(十六)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十七)假借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八)其它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具体到我省,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教育、担保、房地产、种植等多个行业。主要形式有: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投资墓地高息及代理转让墓穴类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等。
近期我省出现一批所谓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以理财为名承诺以超过15%年息或1.5%月息吸收公众存款,并大肆公开宣传。开展理财的担保公司在广告中经常出现“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工商局核准注册”、“具有省级资质”、“投资人签订合同当日即可获得本月收益”“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内容,刻意放大和借用政府、银行信用,已经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集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大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省金融办监管,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是一般工商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均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发行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