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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现将《长安信托·天府海科债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第九条第(一)款“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中“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科”)是由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投资服务中心出资”变更为:“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科”)是由成都市温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资”。
特此说明。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8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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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同意以上条件,才能继续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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